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筹建、购进、销售、运营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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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筹建、购进、销售、运营环节税务风险分析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筹建环节涉税风险一、应资本化未资本化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零配件制造企业于20XX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1亿元,贷款年利率为7%;该资金全部用作厂房建设,预计该厂房于20XX年12月31日完工。因此,20XX年至20XX年的贷款利息2100万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厂房)成本,不能在发生当期作为利息费用一次性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未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而计入当期费用。(三)防控建议完善资金核算
2、和固定资产核算,将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分类,核算部门对每期借款费用,应按借款用途进行归集,对于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在其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该项资产的成本,并按照规定扣除。(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七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二、试运行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
3、)情景再现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在安装完成机器设备后取得试运行收入18万元,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风险描述企业取得的试运行收入,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部分企业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未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三)防控建议对筹建期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其收入和支出均应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三、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全额计入开办费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将2016年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
4、费320万元全额计入开办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企业存在全额扣除的风险。(三)防控建议筹办期间发生的各项支出要区分性质分别核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按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四、未缴足注册资本,利息费用在税前
5、全额扣除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金额为800万,尚有200万未缴足。但该企业2016年发生借款1000万,利息支出70万,且在汇算清缴时全额扣除。因此,造成企业在税前多扣除14万利息费用的风险。(二)风险描述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及时缴足注册资本,并于20日内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信息变更。若存在无法缴足的情况,在发生借款利息支出时,应调增该部分利息支出。(
6、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汽车零配件制造业-购进环节涉税风险一、购进用于集体福利项目的进项税额未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汽车零配件生产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将其闲置办公场所改造成健身房。于2016年12月购进了一批健身器材不含税价格50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造成
7、企业多抵扣进项税额8.5万元。(二)风险描述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都设有职工食堂、宿舍、健身房等福利设施,企业未单独核算福利设施所领用的设备及耗用的材料和水电等,可能存在与福利设施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抵扣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将生产经营部门和集体福利部门购进货物分开核算,用于集体福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应及时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购入产品或服务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风险(一)情景
8、再现某汽车零配件企业购进某小企业生产的金属铸件,支付金额为5万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该企业虽然未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风险描述1.未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但其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2 .虽取得发票,但项目填写不规范。3 .发票来自于第三方,或开具的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三)防控建议企业购进产品或服务时,应主动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同时应检查发票填开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是否与购进业务一致。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进行纳税调增。(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
9、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XX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规
10、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088号)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汽车零配件制造业-销售环节涉税风险一、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企业2016年3月销售汽车零配件一批,不含税金额100万元,预收货款20万元计入预收账款,合同约定于2016年5月发货,5月已发货但未确认收入。(二)风险描述部分企业可能存在推迟确认收入,导致已经达到收入确认条件而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险。该风险较常见于委托代
11、销、先开具发票后发出商品及货物在跨县(市)各分支机构之间移送等环节。(三)防控建议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理解,对特殊销售行为进行重点关注,特别注意区分税会差异,对发票开具和收入确认等情形进行审核和检蛰。(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2、(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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