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货商超零售行业采购、储存、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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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百货商超零售行业采购、储存、销售环节税务风险分析百货行业-采购环节税务风险一、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情景再现某大型商超自2013年成立以来经常大量对外收购水果,如西瓜、柚子、橘子、榴莲、哈密瓜等。其中,绝大部分是直接向当地农业生产者收购,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少数水果,如榴莲、哈密瓜等是从中间商手中购买,但并未从中间商手中取得发票,仍然自行填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并申报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二)风险描述1 .大型商超购进的农产品可能存在高开收购单价,造成在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多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的风险。2 .大型商超在日常的农产品采购业务中,存在向非农业
2、生产者购买农产品,不能取得卖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卖方不愿开具发票,于是便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同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完善采购环节相关制度,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对于以现金交易为主,当期购进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后立即销售的,应当审核交易订单或合同;严格审核购入农产品的品目,确认是否属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范围,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准确开具;严格审核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注重市场价格与收购价格的对比分析,防止收购费用列入收购金额开具发票。(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3、)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J、第四条规定: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
4、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二、利用虚开多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百货公司除自营部分店铺外,还将部分店铺租赁给其他商户,这些商户大都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为了少缴增值税,便要求招租商户在购进货物时索取专票,将购货单位名称开具为该大型百货公司。该公司的做法涉嫌虚开,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二)风险描述利用在商场超市挂靠的个体户或其他小规模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虚增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企业业务人员应树立牢固的法制理
5、念,了解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专用发票开具有关规定;财务人员应复核取得专用发票的信息是否与交易信息(如货款支付、实物流转、财务核算)一致,拒绝接受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百货行业-储存环节税务风险一、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一)情景再现
6、某大型超市2015年9月账上记载本月被盗商品2.24万元,经查是由于管理人员疏忽大意造成两瓶名酒丢失,应由管理人员赔偿1.21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借:营业外支出L03其他应收款1.21贷:库存商品2.24(二)风险描述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库存商品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购进商品进项税额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三)防控建议财务人员要定期开展资产清查、盘存等业务,确保账实相符;定期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若存在因管理不善导致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应及时转出进项税额。(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
7、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尔“x/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xOO二、关联企业间调剂商品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市A连锁商超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了众多子公司,并实行独立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规定由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子公司用于销售。2016年给子公司B调拨了一批商品,成本价98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
8、:其他应收款B子公司98贷:库存商品A总部98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属独立法人,相互之间调拨货物应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款。(二)风险描述母子公司之间调剂、调拨商品用于销售时,不通过前台收款机销售,直接从仓库提货,收取货款不计或少计销售收入,可能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财务人员应定期检查收发存明细账,同时加强关联企业交易会计处理的学习,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
9、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百货行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一、跨县(市)调拨商品未视同销售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市A超市在市内其他县区设立分公司,并实行总部统一核算。为了控制商品质量,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然后调拨给各分支机构用于销售。2015年7月,A超市给B分支机构调拨了一批货物用于销售,成本价1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B分支机构110贷:库存商品总部110经税务人员核实,该批货物确系移送至B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并由B分支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和收取款项。因此,A超市调拨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二)风险描述中
10、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上述所称用于销售”是指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以受货机构名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设立连锁机构的超市在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时,存在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防控建议建立或完善跨县市调拨货物的税务内控机制,对于涉及跨县(市)调拨货物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
11、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二、混淆高税率与低税率以及应税与免税的风险(一)情景再现税务机关在对某大型超市及下属经营店2012至2014年风险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风险:1 .将适用于17%税率的商品,如低脂奶、调和油等作13%(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税率处理;2 .将适用于13%税率(自2017年7月1日起为11%)的商品,如枸杞、花生等作零税率处理。经核实,该企业及下属公司2012至2014年,共补缴增值税75.41万元、税收滞纳金26.39万元。(二)风险描述大型超市由于经营业务品种多,容易混淆增值税高税率与低税率适用范围,将高税率商品销售额按照低税率计税
12、,造成少缴增值税。同时也易混淆增值税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适用范围,将应税商品销售额按照免税商品销售额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复核申报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目录,核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销售明细收入等标识的设定,判断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纳税是否准确,是否有扩大或缩小范围,审核销售收入明细账低税率或免税商品是否单独核算,并与纳税申报表核对一致。此外,企业财务人员还应收集和学习相关税收法规,根据税收政策变动,对ERP系统中商品代码时行及时调整,确保低税率或免税商品的核算及申报准确,对于存在疑问的项目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
13、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三、转供水电气未计提销项税额的风险(一)情景再现某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提供水电,水电公司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百货公司,百货公司直接将应收商户的水电费抵减应付商户的货款。2015年该百货公司应收商户水电费合计32.24万元,直接将应付账款和管理费用科目对冲,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付账款-商户32.24贷:管理费用-电费32.2
14、4经税务机关核实,该大型百货公司2015年应补缴增值税4.68万元,缴纳滞纳金0.84万元。(二)风险描述大型百货公司向入驻的商户转供水电,由于商户系独立核算和申报纳税的主体,大型百货公司未计提销项税额,将水电费冲抵应付款项,造成少缴增值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准确核算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完整记录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
15、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四、预付卡未及时确认收入的风(一)情景再现某大型超市于2016年10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并按九八折后的金额销售给消费者,共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213.36万元,作为预收款没有计提销项税额。在持卡人消费时,该超市没有开具卷式发票,而是开具了收银小票。月度终了,该超市财务人员根据开具卷式发票的金额计提销项税额,而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的部分,未及时确认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也未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风险描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
16、告(总局公告2016第53号)的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销售方无需开具发票,大型超市可能未及时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三)防控建议企业财务人员应建立单用途卡台账,准确记录预收资金明细,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应根据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及时、准确确认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四)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第53号)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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