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议议事决策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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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和改进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以下简称厅党组”)的工作,更好发挥厅党组领导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结合厅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厅党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作为指导各项工作的纲和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
2、新发展格局,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第三条厅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
3、,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守正创新,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紧密结合自治区科技创新实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工作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厅党组领导集体活力,加强班子团结,推动厅系统形成良好政治局面。(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
4、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厅系统反腐败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六)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创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区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厅党组在厅系统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科技创新的全面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治党,推动党的主张
5、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政策法规、形成广泛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第五条厅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的方式审议和决定下列重大事项:(一)制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的重大措施。(二)制定拟订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有关科技创新、引进外国智力的重大事项。(三)研究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科学技术普及、引进外国智力的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事项。(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和决定厅系统有关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等事项。(五)研究部门年度预算草案、重大科技项目安排。(六)研究科技安全、科技保密、安全生产重要事项。(七)研究厅系统大额资金
6、使用、大额资产处置。(八)研究厅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人员编制事项。(九)研究厅系统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考评、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研究推进厅系统意识形态等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十一)研究审议厅系统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十二)讨论厅党组需要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等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十三)讨论和决定厅直属事业单位重大事项。(十四)研究厅系统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厅党组议事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详见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党组议事内容清单。第六条厅党组坚持把党建工作与科技创新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
7、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具体包括:(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二)强化理论武装,坚持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厅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牢记根本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三)落实意识形态和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意识形态主导权,确保科技创新等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厅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推动自治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五)加强厅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
8、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驻厅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要求、符合实际、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厅党组领导厅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自觉接受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的指导督促。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第七条厅党组加强对厅系统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
9、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智慧和力量,完成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交办的任务。第八条党组书记主持厅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协调党组成员的工作,对党组工作负主要责任。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对分管领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处室(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处室(单位)党员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第九条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规定研究厅系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安排,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严
10、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第三章组织原则第十条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决定,坚持在任何工作中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第十一条厅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请示报告工作。第十二条厅党组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厅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
11、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自觉接受党组其他成员监督。党组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党组书记开展工作,自觉接受党组书记对其工作的督促检查;应当根据分工和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厅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党委等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第十三条以厅
12、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党组书记批准。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自治区党委以及厅党组的有关精神。第十四条厅党组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根据需要充分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第四章决策制度第十五条厅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第十六条厅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
13、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公共财政风险、生态环境风险的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民生事项,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厅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厅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厅党组决策一般采取党组会议形式,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特殊情况党组书记可委托党组其他成员召集。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厅党组会议议题
14、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会前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党组成员和责任处室(单位)应当在会前组织对拟提交事项认真研究、充分征求意见建议(会前不得公开的事项除外)。未经充分酝酿、征求意见建议、形成统一意见的,或存在较大分歧、条件不成熟和未经党组书记同意的,原则上不得提交会议决策。第十八条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一般情况下应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上级党组织可以派员列
15、席党组会议。党组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时,原则上分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或非党组成员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到会(特殊情况下不能参会并经党组书记同意的除外)。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厅党组建立工作秘密清单制度。厅党组会议的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研究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按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第十九条厅党组会议议题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16、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在党组其他成员全部发表意见后,再提出综合决策意见,宣布表决结果。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讨论干部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事项,应当逐一明确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意见,充分讨论后逐个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紧急情况下由厅党组个别或少数成员临时决定、且需厅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厅党组报告。临时决定人对决定事项负责,厅党组应在事后按程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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