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修正).docx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修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3修正).docx(1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2022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28号发布根据2023年8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内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中的发行、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
2、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款规定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若干意见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证券法存托办法关于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境内投资者申购、交易前款规定的存托凭证,应当符合境内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
3、管理要求。第四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依法经境内证券交易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第五条在境内公开发行上市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文件:(一)招股说明书及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意见和监事会或履行类似职责的机构的书面审核意见;(二)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报告;(三)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有关决议;(四)发行保荐书(包括关于对境内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总体上不低于境内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结论性意见)、上市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五)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按照中
4、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如适用);(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七)境内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八)公司注册文件和公司章程;(九)存托协议和托管协议;(+)保荐协议;(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境内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参照适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一一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规定。确不适用或者需要调整适用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做出说明。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3个月。招
5、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第六条申请文件受理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网站预先披露。境内证券交易所完成审核后,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同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第七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的显著位置说明其财务报告所使用的会计准则。若未使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已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实行等效的会计准则(以下简称等效会计准则)编制所
6、披露的财务报告,应同时披露如下补充信息:(一)所使用会计准则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差异;(二)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说明会计准则差异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财务报表所有重要项目的财务影响金额。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在计算相关财务指标时,可以采用根据等效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数据。上述财务指标包括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境内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涉及的财务指标。第八条从事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按照互惠原则认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实行等效的审计准则对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7、并出具审计报告,同时按照境外基础证券上市地(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地)内部控制规范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并出具鉴证意见。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所提供的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应当经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前两款规定的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进行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为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提供审计服务需要到中国内地执行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报财政部门批准。第九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后,发行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关于上
8、市公司发行股票的规定以及存托办法等中国证监会关于存托凭证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存托协议事先约定以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的除外。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实施配股时,相关方案安排应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股票持有人权益相当。第十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荐职责,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履行保荐职责,重点就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风险因素和信息披露合规情况、境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存托凭证持有人保护、发行上市涉及的跨境转换安排、基础股票存放安排等事项进行核查、评估和披露;(二)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规
9、定,并参照保荐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尽职调查工作实施规定中关于已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保荐人应当到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设立的证券事务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辅导备案和辅导验收事宜,辅导工作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应当通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对象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
10、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规定。第十三条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分别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的不同报价不得超过三个,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120%o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剔除报价最高部分后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剔除比例适用主板有关
11、规定。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以不剔除。第十四条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询价确定发行价格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二)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三)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第十五条首次公开发
12、行存托凭证时,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80机实施战略配售的,应当扣除战略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配售,并采用比例限售方式,安排10%的网下发行存托凭证设置不低于6个月的限售期。第十六条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1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20%o回拨后无限售
13、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70%o本条所称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存托凭证数量计算,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售存托凭证无需扣除。第十七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其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名,配售存托凭证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自本次发行的存托凭证上市之日起持有获得配售的存托凭证不少于十二个月,战略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
14、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第十八条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经审慎评估,可以在发行方案中设定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存托凭证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数量的15%。第十九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的,应当按照募集发行有关文件披露的计划和安排,管理、使用所募集的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业。募集的资金可以人民币形式或购汇汇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内使用。第二十条存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境内外 证券交易所 互通 凭证 业务 监管 规定 2023 修正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549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