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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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理办法为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质量,培育和发扬优良学风,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层次学生,在参加校内、外的任何考试中违犯考试纪律、舞弊者,均按本办法处理。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令其立即退出考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1 .不按要求就座且拒不听从监考老师安排者;2 .经监考老师提醒,仍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大声喧哗者;3 .在考场或考试禁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4 .擅自将通讯工具和不符合考场要求的电子存储器具
2、等带入考场并不按规定交由监考老师代管者;5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6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7 .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未构成舞弊的行为者。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1.利用假证件等方式委托他人代考或冒名代考者;2、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者;3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4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5 .核对答卷、交换答卷、传接答卷或有试卷相关信息的纸条者;6
3、.隐卷不交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者;7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8 .开卷考试的课程,阅卷教师认定有明显的剽窃行为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舞弊,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该科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 .盗窃、买卖或以其他非正当手段获取试卷者(触犯法律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2 .组织、策划舞弊者;3 .留校察看期间再次违纪或舞弊者;4 .在校期间累计三次违纪或舞弊者。第五条考试中有违纪及舞弊行为的学生,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参加学校和二级学院各种奖励评定资格。第六条班级在同一次考试中有三人次以上(含三人次)因考试违纪、舞弊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该班不得评为先进班级。第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解释权属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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