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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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滁政(2023)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实施。2023年4月26日滁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健全完善市县乡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行政复议、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公正、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第五条市、县
3、(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乡镇(街道)司法所协调推进所在乡镇(街道)有关行政执法规范和监督工作。本办法中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市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
4、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掌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群众代表等作为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工作,推动应用安徽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平台,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开展统计监测、案卷评查等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整合执法数据资源,推进执法信息互通互联、共享共用,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
5、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四)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第十条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情况;(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三)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制度落实及其动态调整情况;(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五)法制员、宣传员、指导员制度落实情况;(六)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第十一条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事项梳理情况;(二)执法职权分解情况;(三)执法责任确定情况;(四)执法程序落实情况;(五)执法状
6、况评议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第十二条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二)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三)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四)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五)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执法方式、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七)执法方式、执法决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八)执法决定是否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九)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第三章监督的实施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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