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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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23)1号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各承办银行:现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5月8日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有效支持本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苏府(2021)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
2、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管理等。本实施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自由职业者两类。其中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雇工是指受个体工商户业主雇佣,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各类全日制用工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年满16周岁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以及从
3、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务用工人员等。台港澳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雇主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手续的,雇工可以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第四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的管理和监督,公积金中心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相关业务的办理。第二章缴存与使用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同时办理委托收款签约,单位网上业务系统功能开通
4、,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第六条个体工商户参照缴存单位为其雇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按雇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无法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在年度基数调整文件规定的当年度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缴存比例及工资基数上下限,年度基数调整、缴存比例调整等按现有规定执行。第八条自由职业者应当直接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借记卡(仅限公积金中心资金归集银行),并办理个人账户密码设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档次标准确认、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等相关业务,同时还应对本人身份予以承诺,未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九条自由职业者采
5、用委托银行按月扣缴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划款日前存入指定银行借记卡,银行按期自动划款,划转时间为每月10日,遇周末、节假日顺延。当月10日未能划款成功的,20日再补划款。第十条自由职业者应当从申请当月或次月开始按期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十一条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根据公积金中心公布的档次标准自行确定。公积金中心每年定期公布下一公积金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次标准。自由职业者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月缴存额的5倍计算。第十二条自由职业者可随时调整月缴存额。当月尚未缴存的,当月生效;当月已经缴存的,次月生效。第十三条自由职业者不再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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