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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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辽宁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全面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拓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控的途径,形成社会各界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校园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员对高校、中小学、幼儿园、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以下简称“供餐单位”)等各级各类学校、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人员组成】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由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在选定的校学生会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及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
2、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人员(以下简称“社会共治代表”)中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校园食品安全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第四条【管理部门】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各市、县(区)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每学期末,邀请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召开座谈会,总结和部署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第五条【校园责任】省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供餐单位应建立工作制度,结合校园开放日等活动,为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接受和配合校
3、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第二章聘任第六条【基本条件】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二)关心校园食品安全,热心公益事业,自愿参与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按时完成交办的监督任务。第七条【推荐流程】各级食安办商请人大、政协、机关工委、工会等部门推荐各级社会共治代表拟定名单,并提供给各校园在推荐监督员过程中参考使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分别负责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代表,共同担任本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监督员;家长委员会成员中有社会共治代表的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各高校分别负责推荐学生会代表和拟定名单中的社会共治
4、代表,共同担任本校监督员;学生会党员可作为优先推荐人选。第八条【聘任流程】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实行聘任制,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应由本人自愿、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和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原则。高校推荐学生会代表和中小学、幼儿园推荐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监督员的,需经所在校园考察同意,由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审查批准。各县(市、区)级食安办组织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实施聘任工作,颁发由省食安办、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监制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证,对审查批准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建立人员信息档案。第九条【聘任数量】原则上,每个高校以校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2名学生监督员。每个中小
5、学、幼儿园食堂以校(园)区为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2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每个供餐单位聘任不少于1名社会共治代表及不少于2名家长委员会监督员;为多家校(园)区供餐的,由食安办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家长委员会聘任工作。第十条【聘任期限】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管理,期满后视个人能力和表现履行续聘或解聘程序。聘任期满,或聘期内不再从事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由实施聘任工作的县(区)级食安办收回相关证件。(一)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每届聘期2年,聘任期满可以续聘。(二)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终止对其聘任:1 .聘任期内违反有关法律
6、法规规定和纪律要求的;2 .利用受聘身份从事与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无关活动的;3 .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职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4 .因健康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5 .其他原因不再适宜担任的。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履职培训】各级食安办会同市场监管、教育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加强履职培训,根据部门职责,通过线上、线下、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等方面培训;要定期组织监督员开展观摩交流,提升履职能力。第十二条【工作职责】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公益服务,对校园食堂、供餐单位、校内食品销售者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二)开展校园食堂和供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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