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docx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docx(517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黑龙江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一章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一、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三个月,情节明显轻微,积极配
2、合调查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 .较轻处罚裁量情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时间不足三个月,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拒不配合调查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9.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3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发现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执业活动中产生医疗纠纷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9.5倍以上15.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4 .从重处
3、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擅自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医疗卫生人员的;给患者造成伤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15.5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二、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4、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能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5 .较轻处罚裁量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6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医疗卫生人员的;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
5、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7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曾因无证行医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死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
6、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发现设立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2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执业活动中产生纠纷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
7、以上7.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3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立时间六个月以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四、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8、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二)裁量标准1.减轻处罚裁量情节: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4 .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次发现违法执业时间不足三个月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3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
9、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执业活动中产生纠纷或者给患者造成伤害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4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执业时间六个月以上的;出租、承包给非医疗卫生人员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的;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财物的;造成患者严重伤害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五、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
10、者变相分配收益等行为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5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
11、得,并处违法所得4.4倍以上7.6倍以下的罚款。6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六、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相应执业活动,对直
12、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及时纠正,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100oO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2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逾期不改正的;引起医患纠纷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一定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22000元以上38000元以下的罚款。3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医疗损害后果;二年内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后果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处38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
1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一、对非法采集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龙江省献血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
14、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设置采供血机构的;(二)非法采集血液的;(三)出售无偿献血者血液的;(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
15、供血活动的;(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裁量标准1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2 2)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已被注销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租用、借用、出租、出
16、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裁量情节:非法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或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2.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2 2)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3)从重处罚裁量情节: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传染病传播、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3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0元以上65000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曾因相同行为受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处65000元以上85000元以下的罚款。(3)从重处罚裁量情节: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造成传染病传播、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处罚标准:没收
18、非法所得,处8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二十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标准1 .不予处罚裁量情节:初次发现违法行为,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 .从轻处罚裁量情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三项行为,有1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三项行为,有2项
19、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4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等三项行为,3项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100oo元以下的罚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年3月30日国务院令第491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一、对违规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20、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裁量标准1.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1人次的;交易额不足5万元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2 .一般处罚裁量
21、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2人次的;交易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9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3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从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3人次以上的;交易额10万元以上的。处罚标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10倍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
22、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二、对医务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摘取器官的处罚(一)处罚依据第二十八条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二)裁量标准1 .从轻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
23、查同意摘取1个人体器官的;摘取1人次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有1例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标准:暂停医务人员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执业活动。2 .一般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2个人体器官的;摘取2人次活体器官前未依照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有2例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标准:暂停医务人员9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3 .从重处罚裁量情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3个以上人体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卫生 健康 行政处罚 裁量 基准 2023 年版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564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