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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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修订稿)为进一步规范殡葬管理,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河源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和节地生态安葬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此项增加了“河源市委办、市府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内容)一、除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葬改革区外,其它地区人员死亡后的遗体一律实行火葬,禁止土葬。火化后的骨灰可存放在合法公墓或骨灰楼(堂),也可采用撒散、树葬、花坛葬、深埋不留坟头等形式进行处理。严禁将火化后的骨灰乱埋乱葬。(此项增加了“深埋不留坟头”内容)二、禁止在合法的公墓山外新建或者恢复(重建、扩建、翻
2、新)墓地(阴城),禁止建造活人坟。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实行火葬地区的土葬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此项删除了“应经当地县或市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改为“市场监管部门”,增加“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内容)四、遗体应当由本市区域内的殡仪馆火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遗体一律由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否则,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殡仪馆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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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殡葬 管理 通告 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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