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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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迁市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在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校园食堂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本办法所称校园食堂是指设立于学前教育机构、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高等学校,为学生、教职工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材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场
2、所。第三条【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建立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1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完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机制,将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五条【食品安全委员会职责】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推动解决本行
3、政区域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第六条【部门职责】教育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测和营养健康指导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学校职责】学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食堂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校园食堂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
4、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保障用餐安全。第八条【阳光采购制度】本市建立“阳光直采”平台,全面实施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制度;校园食堂食品阳光采购遵循质优价廉、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第二章学校职责第九条【校长负责制】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二)参加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三)支持和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四)定期参与陪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的其他职
5、责。第十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学校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学前教育机构食堂以及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校长做好校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直接对校长负责,食品安全员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校长负责。第十一条【公益性原则】校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第十二条【食堂建设要求】校园食堂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第十三条【新改扩建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校园食堂,
6、学校应当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校园食堂食品安全有关的选址、流程布局和功能分区等进行指导,并向教育部门报告。校园食堂停办或者变更经营模式的,学校应当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四条【食堂管理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账记录、食品出入库与储存、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与维修保养、食品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厨废弃物处置等制度。第十五条【岗位责任制】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储存、加工、财务、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定期轮换
7、。第十六条【自查制度】校园食堂应当在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对发现的校园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并形成记录。第十七条【陪餐制度】学校应当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每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及时回应家长反映的问题。第十八条【民主参与】学校应当成立由教职工、家长和成年学生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参与和监督校园食堂食品安全、质量、价格、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膳食管理委员会人数的一半。第十九条【突发事故处置】学校应当建立校园食堂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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