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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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等有关规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决定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9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溪秀路6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溪秀路5号、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环山西街38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佛环线佛山西站至广州北站段项目。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项目概况(一)征收范围:本次征收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9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溪秀路6号、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溪秀路5号、广州市花都
2、区炭步镇环山西街38号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详见附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二)地块规划用途:交通设施用地。(三)补偿协议签订期限:自征收补偿方案生效之日起1年内。(四)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由广州市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广州市花都区交通运输局(花都区人民政府协调省市交通重点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二、补偿对象(一)征收范围内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使用人。(二)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三、货币补偿
3、标准货币补偿依据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一)拥有合法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非住宅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补偿。(二)历史用房等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实际使用性质进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1967年1月1日后至2009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房屋征收部门可按照不超过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性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60%给予货币补偿。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一)搬迁费。搬迁费用补偿标准通过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
4、费等费用。(二)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同类型房屋租金参考价格,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五、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确定)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于签约后30天内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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