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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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保障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民间信仰活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民间信仰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是指以多种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为主要目的,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信仰现象,具有民俗性、自发性、分散性、地域性、历史传承性等突出特点;主要包括自然崇拜类、神话传说和佛道教神灵类、历史人物类、行业崇拜类、祖先崇拜类、少数民族民间信仰类等六种类型。民间信仰事务是指民间信仰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是社会治理的重
2、要组成部分。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已登记建档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已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登记建档场所”)。已登记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以下简称“登记编号场所第四条民间信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民间信仰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尊重现实、规范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积极引导”的基本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依法
3、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做到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活动有序、安全和谐。(一)尊重现实。应尊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优秀文化传承、群众普遍需求的民间信仰及其风俗习惯,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二)规范管理。将民间信仰事务纳入各级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纳入各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落实分类管理要求,采取社会治理工作方法管理民间信仰事务。民间信仰事务不受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支配。(三)分级负责。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在基层。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事务和重要事项,建立健全省级把关与研究
4、制定政策、市级指导、县(区)级管理、镇(街)具体管理、村(居)协助管理的工作机制。(四)分类指导。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区分辖区内民间信仰神祇类别实施分类指导,牵头协调高校、研究机构等社会资源,加强对主要神祇及其代表场所、活动的文化价值内涵、民俗活动风俗、积极作用发挥等内容的研究指导。(五)积极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挖掘民间信仰的当代文化价值,赋予新的时代内涵,引导民间信仰改革创新、兴利除弊、移风易俗;鼓励和支持民间信仰发挥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公益慈善、民间交流和乡村振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爱国守法,团结友善,服务社会,维护和谐。第二章管理工作机制第五条各级党委和政
5、府对本地区民间信仰工作负总责。统战、防范处理邪教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行政监管、牵头协调,宣传、网信、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港澳、林业、消防、文物、台湾事务、外事、侨务等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将民间信仰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对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六条民间信仰实行分级负责,依靠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宗教工作网络和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责任制开展相关工作。(一)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解读政策、制定规
6、范、指导督查,组织开展对市级和重点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和省级重点联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培训。(二)市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和指导督查,组织开展对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和重点镇(街)负责民间信仰事务的工作人员、市级重点联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负责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培训。(三)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主要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和对辖区内登记建档场所的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审核场所信息,对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登记编号并发放场所登记编号证,重点对登记编号场所和重要民间信仰活动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开展对镇(街)、村(居)两级有关人员、场所负责人
7、的相关政策法规培训。(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辖区内登记建档场所,采集、汇总、核实、录入场所信息,建立场所档案;宣传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相关法规政策,指导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对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制止、整治违规建设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滥塑民间信仰造像及非法开展民间信仰活动等问题,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五)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管理辖区内登记建档场所的日常事务,协助采集场所信息,指导符合登记建档条件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申报登记编号事宜;协助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对场所和活动的日常巡查,并配合开展监督和检查。第三章分类管理第七条民
8、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建档管理。准确把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定义,按照“应入尽入”原则,村(居)民委员会指导有固定建筑物、有供奉神祇、有群众进行活动、有专兼职人员管理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采集信息,填写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信息采集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并报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录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系统。严禁为规避监管等,将暂未合法登记的佛教、道教活动场所登记建档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第八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分类管理。(一)依据广东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指导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
9、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IOoo人以上的登记建档场所提出申请,报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实行登记编号管理。登记编号场所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宗教事务部门重点进行联系指导。(二)对不符合登记编号条件的登记建档场所实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档、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管理,按照地方民间民俗对待,纳入乡村社会治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实施有效管理。(三)对佛教、道教特征明显且符合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的场所,结合宗教活动场所优化布局,在与佛教、道教团体协商的基础上,可引导其按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
10、程序,依法登记为佛教或道教活动场所,依照宗教事务条例进行管理。(四)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旅游风景区内的登记建档场所,由当地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厘清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与文物保护单位、旅游风景区的组织架构、内部关系、管辖范围、管理职责等事宜,确保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第四章场所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场所因特殊情况确需重建、迁建、改扩建的,由其管理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征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规定报批,场所建设要布局合理、安全实用。确因安全隐患经鉴定需修缮的,要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县(区)级宗教
11、事务部门备案,原则上不改变场所的布局和功能,不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建筑规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需合并、改用、拆除的,由场所管理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征求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报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不得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民间信仰造像;在场所内修建露天民间信仰造像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管理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应征询同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依法审批,对大型露天民间信仰造像要从严控制。第十一条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等范围内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其重建、迁建、改扩建、修缮需按相
12、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管理组织第十二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场所自治、民主管理,场所之间不得形成隶属关系。加强对已成立的民间信仰团体组织的引导和管理。第十三条登记编号场所应按照“镇(街)指导、村(居)协助,群众推荐、民主选举”原则,成立民主管理组织;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3人以上,设主要负责人1名;民主管理组织实行任期制管理,定期换届,一届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民主管理组织的产生和换届由所在镇(街)或委托所在村(居)牵头指导,民主协商推选产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镇(街)建档,并报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特殊情况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提前或延后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13、年。(一)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3 .为人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4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受过刑事处罚;5 .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6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 ,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担任民主管理组织成员。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二)民主管理组织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2 .宣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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