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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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的集中扶持和产业引导作用,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进一步促进荔湾区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依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政2015210号)广州市科技创新条例以及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遴选、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由区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发起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盈利为目
2、的政府投资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优先投向现代都市工业及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和项目,支持现代都市工业制造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动荔湾区高质量发展。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规模为0.8亿元(暂定),政府出资部分出资主体是区科工信局,所需资金在区科工信局部门预算资金中安排,通过注资广州市荔湾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湾发展集团),由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遴选出的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政府出资部分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可予以调整。产业投资基金也可接受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各类资金。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进
3、行管理和运作。产业投资基金应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由受托管理机构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及退出事宜。第五条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按规定拨付财政资金至产业投资基金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以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参与投资。第六条区科工信局负责牵头产业投资基金组建、投资目录及方向确定、监管评价等,推进产业投资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的落实;会同区财政局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做好基金监督和绩效评价绩效管理工作等。第二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七条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确定方式按照广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遴选方式确定。区科工信局会同区财政局按
4、规定遴选确定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第八条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管理。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可视年度预算安排和实际运行情况,对委托管理资金额度予以调整。受托管理期限原则为10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区科工信局和区财政局可进行调整。第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原则上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投资基金相关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四)有完善的投资基金管理制度
5、;(五)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六)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管理政府出资资金;(七)其他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条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机制;(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撰写尽职调查报告,进行投资分析,拟订投资方案;(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四)做好项目投后管理,为被投企业(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监督、指导被投企业(项目)运行;(五)拟订退出方案,做好项目的退出;(六)定期向
6、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七)完成其他投资运作相关工作。第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在荔湾区具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开设产业投资基金专户,对受托管理的产业投资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及要求:(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认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三)与政府部门开展科技金融业务合作情况良好的优先考虑。第三章投资领域第十二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我
7、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优先支持都市消费工业、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产业、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智能装备、未来产业等现代都市工业领域及科技创新领域,重点投向海龙围科创区产业园、东沙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等产业载体建设项目,以及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企业。第十三条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一)在荔湾区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一)为荔湾区引进落地被投资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三)投资的荔湾区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荔湾区已有企业的;(四)投资的荔湾区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荔湾区(子公司资产须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
8、的对应投资金额)的;(五)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或以自有资金投资)荔湾区内企业或为荔湾区引进落地的企业;(六)其他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认定的企业。第四章项目投资管理第十四条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营。单一企业(项目)的投资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认缴规模的10%o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对于符合基金投资标准且有融资需求的项目,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与业务标准,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文件。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作出投资项目决策,应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符合投资标准并完成尽调工作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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