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国家林业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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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35号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已经2015年2月15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2015年3月31日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爱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促进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建设项目运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立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变更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
2、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干脆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需运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爱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实行总量限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运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运用自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运用林地。第四条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运用I级爱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
3、目,可以运用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运用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运用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运用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运用11I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运用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七)符合自然爱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运用自然爱护区、森林公
4、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11级及其以下爱护林地。(八)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运用林地依据主体建设项目运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运用11级爱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全部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运用11I级以上爱护林地中的有林地。(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运用IV级爱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运用林地,不得运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依据特别状况对详细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依据中华人
5、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六条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干脆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运用林地申请表,同时供应下列材料:(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探讨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
6、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供应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三)拟运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供应用地单位与被运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运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运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供应其所属主管部门的看法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运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爱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供应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爱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
7、供应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看法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八条修筑干脆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运用林地申请表,供应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供应工程设施内容、运用林地面积等状况说明。第九条建设项目须要运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运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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