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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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深圳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维护本市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下列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除外:(一)城镇燃气管道;(二)加工和储存石油、天然气等单位厂区内管道;(三)加工和储存石油、天然气等单位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
2、保护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管道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做好辖区内管道保护工作。第四条(市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拟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政策法规;(二)组织拟定石油天然气管道行业发展规划;(三)依职责指导、监督各区履行管道保护义务,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四)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五)组织或参与对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六)组织开展管道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区主管部门职责)区人民政府指
3、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二)依职责指导、监督辖区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网格日常巡查以及在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严格落实管道保护有关要求;(三)组织开展辖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四)组织开展辖区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违法及犯罪案件;(二)财政部门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
4、护经费预算保障;(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要求,落实拟建设项目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距离;(四)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组织管道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和参与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五)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对石油天然气管道法定检验的监督检查;(六)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和综合执法、通信管理、海事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领域工程项目严格依照法规标准,落实管道保护工作要求;(七)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管道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职责)街道办事处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安全
5、管理职责:(一)负责所辖区域内管道安全保护的网格日常巡查,及时制止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并上报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同时通知管道企业;(二)负责所辖区域内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涉及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三)配合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四)配合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管道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管道企业主体责任)管道企业应当遵守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
6、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第九条(海底管道保护责任)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研究划分海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辖区责任界限,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第十条(举报与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管道企业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规划编制)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结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纳入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管道布局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区人民政府、部
7、门、管道企业等方面的意见。第十二条(管线选线)管道建设的选线应结合现有城市规划,尽量避开城市规划建设区,减少对城市未来建设的约束和影响;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河道、水利设施、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应当与河道大角度交叉,避免长距离沿河敷设。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当包括线路周边情况、采用管材、施工方式、防护设施以及防护效果评估等内容。防护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报管道所在地的
8、区管道保护部门批准;防护方案涉及管段跨区的,报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管道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用地)管道建设使用土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管道建设涉及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的,管道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手续,土地权属方、林地权属方对管道建设临时用地、临时使用林地应予以配合。对于经唯一性论证确无法避让需地面临时开挖占用市级森林公园的市级以上重大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经生态影响专题评价通过后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不调整市级森林公园。第十四条(管道工程建设)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
9、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十五条(管道标志)管道企业应当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转角桩、标志桩、交叉桩和警示牌等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管道通过下列区域,应当设置警示牌:(一)人口密集区域;(二)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公路、桥梁、水利设施、河流附近等区域;(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公园;(四)采石场、取土场、采矿区域;(五)农田灌溉区;(六)易发生或者已发生危及管道安全行为的区域;(七)需要设置警示牌的其他区域
10、。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及备案)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的市、区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及时分送同级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铁路等单位和有关军事机关。海底管道还应分送海事部门。第十七条(信息报送)管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管道建设运行基本数据、隐患排查及治理等信息。第三章管道运行中的保护第十八条(管道巡护)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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