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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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研究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健康发展,规范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以及赫尔辛基宣言等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
2、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应当尊重研究参与者,遵循有益、不伤害、公正的原则,保护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第三条伦理审查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有关法规。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医院和研究参与者的监督。第二章组织第四条伦理委员会名称:包头市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第五条伦理委员会地址:大街18号。第六条组织架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隶属包头市肿瘤医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医院常设机构,在医院指导和协助下开展日常工作。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临床研究的审查具有独立性,药物
3、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不受任何试验参与者的影响。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修改委员会会议最终审查决定,主任委员不可改变委员会会议否决的决定。第七条职责: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维护受试者尊严,避免公共利益受损,促进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规范开展;对本机构开展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计划在本院开展的涉及人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受理研究参与者的投诉并协调处理,确保研究不会将研究参与者置于不合理的风险之中;组织开展相关伦理审查培训,提供伦理咨询。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第
4、八条权力: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第九条医院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场地和必需的设备设施,包括文件柜、电脑、复印机、传真机,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确保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独立性。第十条财政资源:医院为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费。第三章组建与换届第十一条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的组成:从生命科学、医学、生命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非本机构
5、的社会人士中遴选产生,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且全体委员人数不少于8人。委员的性别均衡,男性或女性委员人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二条委员的招募/推荐: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采用自荐及推荐的方式,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以及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名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成立后须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确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的组织管理事项,选举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第十三条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包头市肿瘤医院负责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的任命。接受任命的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参加GCP和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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