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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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泉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畅通,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泉市区的城市道路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沿街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的路面。第三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是指在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作为设施堆料、施工和其他方式等临时改变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建设的需要,埋设、维修管线等施工挖掘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因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临时改变其功能的行为,应按本办法
2、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和挖掘道路修复费,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事件临时占用或挖掘。第四条龙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龙泉市市政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日常养护和管理。第五条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第二章城市道路占用管理第六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许可证并缴纳占用费后方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第七条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城市道许可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并按要求清退场地。第八条经批
3、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批准的事件、位置、面积和用途使用;(一)占用期间应设置明显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道路畅通;(三)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交通标志;不得损坏、占用各类地下管线及井盖、消防设施,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占用盲道;不得损坏行道树及绿化带等公共设施。(四)因工程建设占用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或占用长度在10米以上的,必须设置封闭式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五)因施工事件在一个月以下或占用长度在10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有效、安全、有夜间提醒标志的防护围栏,确保通行安全。(六)建筑物高度超过5米的,其临街面必须安装安全防护网。第九条占用道路期满后,占用单
4、位应及时清理占用场地,并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予以修复或给予补偿。第十条临时占用道路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壹年,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一条报刊亭、电话亭、邮箱等公用设施临时占用道路期限较长的可以每两年办理一次续批手续。第三章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第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年度的管线、杆线埋设计划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埋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情况进行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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