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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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二0二三年七月目录实施细则说明1第一部分前置要求10一、依法设置与执业10二、公益性责任和行风诚信12三、安全管理与重大事件12四、国家公立医院绩效考核13五、信息化建设13六、总会计师制度落实13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14第一章资源配置与运行数据指标14第二章医疗服务能力与医院质量安全指标17第三章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19第四章单病种(术种)质量控制指标34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40第三部分现场检查46第一章医院功能与任务46第二章临床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52第三章医院管理152附件1115个低风险病种ICD
2、-10(2019v2.0)编码表183附件2关键技术目录187附件3专科医院单病种(术种)目录194实施细则说明一、总则为充分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在推动医院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三个提高”,持续推动三级医院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国卫医发202026号)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实施细则(国卫办医发202119号),遵循“继承、发展、创新,兼顾普遍适用与专科特点”的原则,我委于2021年12月制定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皖
3、卫发20221号)该细则自公布实施以来,在指导我省规范三级医院评审、提升评审质量,引导医院加强自我管理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2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对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更新式”的修订,在保持标准主体内容不变的基础上,补充或更新了近2年来国家新发布的政策要求,并根据行业发展,对部分通用术语和编码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基于此,我委同步更新、修订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制定了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2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适用于三级综合医院及三级专科医院的评审工作,二级医院等医疗机构可参照使用。
4、本实施细则印发后,医院评审工作应当遵照执行。三级医院评审标准(2020年版)安徽省实施细则(试行)(皖卫发20221号)自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废止。二、主要内容本实施细则涉及标准共3个部分123节,设置384条标准和监测指标。第一部分为前置要求部分。共6节30条评审前置条款。医院在评审周期内发生一项及以上情形的,延期一年评审。延期期间原等次取消,按照“未定等”管理。旨在进一步发挥医院评审工作对于推动医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和改革政策的杠杆作用。第二部分为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部分。共90节166条。内容包括医院资源配置、质量、安全、服务、绩效等指标监测、DRG评价、单病种、重点医疗
5、技术质控等日常监测数据及专科医院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周期为全评审周期。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为60%。深入推进以日常行为、客观指标、定量评价为主的评审工作模式,引导医院重视日常质量管理和绩效指标的完成。第三部分为现场检查部分。共3章27节188条351款。用于对医院日常管理和持续改进情况的现场评价。本部分在评审综合得分中的权重为40%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实地评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降低评审人员主观评价偏倚,提升标准可操作性和评审结果客观性。本实施细则增加了“指令性指标”板块,旨在及时评价国家及本省政府主管部门部署的工作,指标类型为准入性指标,以“已开展”或“已完成”评价。本实施细则中引用
6、的疾病名称与ICD-IO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临床版2。(国卫办医函2019371号)。手术操作名称与ICD-9-CM-3编码采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手术操作分类代码国家临床版3.0)(国卫办医函2020438号)。三、评审程序第一阶段:由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对照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前置要求逐条对参评医院进行审核,并向有关部门(前置要求涉及的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医保等部门)和社会公开征询参评医院是否存在违反前置要求的情况,征询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省属医院由省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市、县(区)级医院由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传安徽省三级医院评审管理系统。
7、前置要求中我省暂未开展的条款,本周期内不作考核。第二阶段:在参评医院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前置要求通过的前提下,参评医院登录安徽省三级医院评审管理系统进行实施细则的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的数据填报,指标定义及统计口径依照省卫健委发布的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指标口径及计算方法指导手册(2022年版),系统依据评分办法和评审等次认定标准进行评价。第三阶段:在第二阶段评价结果合格的前提下,由专家至参评医院进行实施细则第二部分数据的现场复核。第四阶段:在第三阶段评价结果现场复核合格的前提下,由专家至参评医院进行第三部分现场检查评审。四、评分办法第二部分医疗服务能力与质量安全监测数据1
8、 .根据指标性质不同分为准入指标(标注*)、横向对比指标(标注)、纵向对比指标(标注#)及观察指标(标注。)四类。每个指标评价及赋值分为四档,分别为A(优秀,赋值10分),B(良好,赋值8分),C(合格,赋值6分),D(不合格,赋值4分)。2 .第一章指标评价方法:该章节的指标均为准入指标,本章指标(除科研指标)只需报送评审周期最后一年数据,达标即为A,不达标为D。科研指标在提供评审周期近四年数据的基础上进行评价,达标即为A,不达标为D,若未能提供评审周期近四年数据也认定为Do3 .第二章、第三章横向对比指标评价方法:收集现有各三级甲等医院数据,同一指标数值四年均值从小到大进行排序后计算百分之
9、二十(P20)、五十(P50)及八十分位数(P80);以参评医院指标数值为例,当为高优指标时,P50评为A;P20P50时评为B,P20时若本评审周期最后一个年度与前三个年度均值相比有提高则评为C,未提高则为D;当为低优指标时,P50评为A;P50P80时若本评审周期最后一个年度与前三个年度均值相比有降低则评为C,未降低则为D。4 .第二至第五章,准入指标评价方法同第一章。第二、三、五章纵向对比指标评价方法:四年数据完整,本评审周期最后一个年度优于其他三个年度或达到指标理论最优水平(例如:病死率为0)为A;若最后一个年度水平优于任意两个年度则为B;若优于任意一个年度则为C,若最后一个年度为最差
10、水平则为D;若只报送一年数据则直接判定为Do5 .第四章单病种质量指标评价方法:评审周期内数据不完整或单个病种年均上报例数少于30例的病种,计0分。不低于30例的病种,每个病种考察平均住院日及病死率两项(平均住院日的单位为“天”,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病死率的取值范围为小数点后两位,计量单位为)Q本评审周期最后一个年度与前三个年度均值相比,两项均下降或住院日下降的同时病死率为0,则为A;若任意一项下降为B;若无下降项,有任一项持平为C;两项均升高为D。6 .评价指标数量原则上不低于指标总条数的80%,不纳入评价范围的指标为观察指标,观察指标由医疗机构正常报送数据但不参与评价。观察指标数量根据政策要
11、求及本省数据水平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直至实现全指标覆盖评价。7 .数据复核(1)复核数据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医院上报数据的20%。如果医院信息化平台不能满足数据上报质量要求,抽取数据核查比例适当提高,增加复核内容视上报数据具体情况确定。(2)复核数据类别:第一章指标全部必核;第二章到第四章按照整群随机抽样的原则抽取11节(其中第二章抽取一节,第三章抽取三节,第四章抽取七节);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抽取一个技术类别;此外,医院申报的不适用条款和系统判定的异常数据全部必核。通过查看相关支撑材料、信息系统数据及纸质病历等核查数据。(3)数据复核准备:医院应当准备所有纳入本轮评审标准涉及的数据目录清单该清单应
12、当包含每个数据定义、数据源、采集方式、采集时间范畴,采集结果等要素,数据应当有负责部门,有条件的应当设置汇总部门Q对于计算所得的数据,应当有可追溯的原始数据。(4)复核结果处理:所有错误数据应按核查后的数据结果再次计算,并根据错误数据占现场复核数据的百分比予以惩罚性扣分,扣除第二部分最后得分比例见下表。错误数据比例(%)处罚扣分比例(%)l%-2%5%10%5%10%20%10%不予通过8.数据管理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三级甲等医院每年三月底前完成上一年数据填报,以保证数据库的及时更新。五、评审等次认定除第一部分外,其余部分评审总分为100O分(第二部分600分,第三部分400分)。判定相应等次必
13、须同时满足以下(一)至(二)条件:(一)第二部分评价项目类别第一章至第四章第五章重点医疗技术开展评为C或C以上指标数占总评为A的指标数占总评科研项目数量指标和重点专科数评价指标数比例价指标数比例量指标甲等90%20%达标2项N2项乙等80%10%达标1项1项第二部分理论赋值满分=总指标数量Xl0,第二部分实际得分=(Na1O+Nb8+Nc6+Nd4)600(N10),其中,Na代表评为A的指标数量,NB代表评为B的指标数量,NC代表评为C的指标数量,ND代表评为D的指标数量,N代表第二部分去除观察指标后的总指标数(备注:根据国家标准及我省实施细则更新情况,为兼顾实事求是和持续改进,在本实施细则
14、实施的第一个评审周期内三级甲等C或C以上指标占比调整为不低于75%,三级乙等C或C以上指标占比调整为不低于65%;后续每个评审周期该项占比上调5%,直至三级甲等C或C以上指标不低于90%,三级乙等C或C以上指标不低于80%后不再上调)。(二)第三部分评价评分说明的制定遵循PDCA循环原理,P即plan,D即do,C即CheCkA即action,通过质量管理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实现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持续改进。1、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ABCD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15、完全达到一般水平以上一般水平一般水平以下有持续改进,成效良好有监管有结果有机制且能有效执行仅有制度或规章或流程,未执行PDCAPDCPD仅P或全无判定原则是要达到“B良好”档者,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要到“A.优秀”,必须先符合“B-良好”档的要求。2、标准条款达标要求项目类别评为C或C以上条款数占总指标数比例评为B或B以上条款数占总指标数比例评为A的条款数占总指标数比例关键技术开展占目录总数比例甲等90%60%20%85%,其中甲等必备技术全部开展乙等80%50%10%75%,其中乙等必备技术全部开展第三部分理论赋值满分=总条款数量Xl0,第三部分实际得分二(NAXlo+Nbx8+
16、Ncx6+Ndx4)x400(NXiO),其中,NA代表评为A的条款数量,NB代表评为B的条款数量,NC代表评为C的条款数量,ND代表评为D的条款数量,N代表第三部分总条款数(不包括不适用条款)。关键技术及必备技术需医疗机构对照关键技术目录(附件2)提供本机构可开展的项目清单。现场检查对照清单抽取项目核查,若任一项目不符合要求则本次评审不予通过。六、三级专科医院评审(一)三级专科医院评审按此实施细则执行,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二)专科医院重点医疗技术开展情况:第二部分重点医疗技术在专科医院执业范围内,达到三级甲等专科医院标准,要求重点技术开展数量不少于1项;若所列重点医疗技术均超出专科医院执业
17、范围,则对重点医疗技术数量不做要求。第二、第三部分其他相关条款不在专科医院执业范围或不符合专科医院设置要求,作为“不适用条款”。(三)本实施细则第二部分第三章重点专业质量控制指标中增设了专科医院(含胸科医院、儿童医院、妇产医院、肿瘤医院、口腔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眼科医院、康复医院等)重点质量控制指标(精神病医院指标名称为患者安全和权益保障),作为专科医院增加指标;列出了相适应的专科医院重点病种(术种)目录(见附件2)替代第二部分第四章一单病种(术种)考核模块中国家所列病种(术种),供相关专科医院评审使用。(四)第三部分现场检查中关键技术及必备技术条款作为“不适用条款”。七、三级社会办
18、医院评审按此实施细则执行,不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因所有制形式差异等与公立医院不同部分的条款,作为“不适用条款”。第一部分前置要求一、依法设置与执业(一)医院规模和基本设置未达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所要求的医院标准Q(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命名不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未按时校验、拒不校验或有暂缓校验记录,擅自变更诊疗科目或有诊疗活动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
19、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公立医院承包、出租药房,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变相分配收益O(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违法违规采购或使用药品、设备、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未经许可配置使用需要准入审批的大型医用设备。(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相关母婴保健技术。(六)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未经许可开展人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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