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docx
《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研究生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维护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正常的教学秩序、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某某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某某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某某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学业。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
2、有权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偏离基本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第四条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基于与学生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实施的纪律处分,是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既是教育教学中的管理行为,也是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形式,应当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种类及处理权限第五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四)违反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制订发布的管理制度的。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纪
3、的学生的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五)开除学籍,涉及剥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应从严掌握。第七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为:(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报研究生院批准。第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免于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部门可以下列方式给予批评
4、:(一)诫勉谈话;(二)责令具结悔过;(三)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第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分:(一)造成较严重后果的;(二)威胁或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三)再次违纪的。第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思改过的学生:(一)在一个学年内曾因违反相关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在学期间曾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过纪律处分,如再次发生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生作出处分之后:(一)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在告知本人且不涉及
5、本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应在适合的范围内予以通报,以示警戒;(二)以“谁决定、谁存档”为原则,处分决定单位应保留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调查笔录、本人陈述、论证会记录、处分建议书、处分决定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在内的全部原始材料,归入文书档案;(三)记过以上处分的材料,应归入受处分学生档案,不得撤销;(四)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察看期内,如有明显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如无明显进步可延长察看期,如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按本条例应给予任何一种处分的,应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发给学习证明;(六)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应不给予任何奖励。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处分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管制、拘
6、役、徒刑或劳动教养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并有下列情节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性质恶劣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6个月内曾经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第十五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一)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受到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六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一)煽动、组织、策划破坏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散布谣言,谎报
7、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四)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五)有卖淫嫖娼行为的;(六)参与走私、贩私活动的;(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挪用公款的;(八)擅自将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有形、无形资产转让、赠送、出租给他人或进行其他处置的。第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和治安管理处罚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参与破坏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管理秩序或扰乱社会秩序的;(二)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四)偷窃、骗取、抢夺或侵占公私财物或参与分赃的;
8、(五)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书画的;(六)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的;(七)破坏消防设施、违章用电用气,造成隐患或严重后果的;(八)参与聚众赌博的;(九)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十一)过失造成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严重损失的其他行为。第四章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第十八条对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区域性考试,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以及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组织的考试中作弊的学生:(一)违反考试纪律,
9、但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二)单独作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九条对于在学期间被培养单位认定有以下科学不端行为的学生:(一)抄袭数据、剽窃论文或科研成果但尚未公开发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公开发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故意隐匿、伪造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因本人原因,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构成一稿多投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未经授权擅自扩散未公开发表的实验、观测或计算数据及成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将
10、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或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在参加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学生:(一)无故旷学不足5个工作日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严重警告处分;无故旷学达5至10个工作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照某某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二)违反纪律、扰乱课堂或实验室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学生:(一)未经批准,不听
11、劝阻,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未经批准,不听劝阻,擅自调换宿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三)擅自占用宿舍或床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扰乱宿舍秩序,不听劝阻,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发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六)违规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七)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二条对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内打架斗殴的学生,除负担相
12、应的经济赔偿外:(一)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寻衅滋事,造成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提供伪证或阻挠调查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持械伤人或组织策划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五)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致他人轻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包括实验室设备、仪器、图书馆书刊、学习或宿舍生活用具及学校其他公共财物等)的学生,除按原价赔偿外:(一)故意损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过失损坏价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须赔偿损失、有非法收入
13、的须没收,同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二)弄虚作假,骗取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的荣誉称号、骗取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的;(三)患有传染病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后果的;(四)冒用或他人名义,侵害他人利益,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五)出租学生宿舍(公寓)床位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公共财物牟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有下列情形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侮辱、威吓、造谣、诬陷他人,造成不良后果;(二)因学习成绩评定、学籍变动、评奖处分等原因,寻衅滋事的;(三)拒绝、阻
14、碍国家工作人员、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四)在研究生院或培养单位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六)酗酒滋事的。第二十六条对于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学生:(一)借用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团体并开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五章调查程序第二十七条学生管理部门发现学生有违规或违纪行为时,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履行调查程序,调查笔录和当事人申述事实和各项证据材料应完整规范。第二十八条调查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研究生院 学生 纪律处分 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63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