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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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与对策研究牛刚毅摘要:财产刑执行陷入看似严厉,实则缺乏力度的困境,财产刑“空判”现象普遍,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实践中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的高适用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财产刑的低执行率。与规范化、制度化的自由刑、生命刑的执行相比,财产刑执行不力制约刑罚功能的发挥,影响了法律监督的完整性。我国当前立法只对财产刑执行作出程序性规定,缺少具体细节执行及监督效力的实质性规定。本文通过对财产刑执行法律及实践现状的分析,查找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提出解决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和实践建议。关键词:财产刑;执行监督;难点;对策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提出(一)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
2、提出1 .财产刑的范畴财产刑在我国古已有之。早在尚书就有罚金刑的记载,“墨辟疑赦,其罚百镀”;西周时代的吕刑作出了“赎死刑、黄铜6000两,墨刑600两”的规定;秦朝法律规定“费刑”的惩罚措施,西汉增加了“雇山”。魏国法经中的“籍”即没收财产之刑。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适用范围涵盖没收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及其他涉案财产,以剥夺罪犯的财产为惩罚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罪名共有347条,其中涉及罚金刑的罪名有220个,涉及没收财产刑的罪名有69个。狭义上的财产刑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强制让罪犯缴纳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罚金或者强行没收罪犯财产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财产刑除了没收罪犯财产、缴纳
3、罚金外,还包括人民法院没收罪犯的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产的法律行为。其中没收财产刑是指没收罪犯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包括动产、不动产等。2 .财产刑执行财产刑执行是指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裁定后,给予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或由法院强制缴纳罚金,或由法院强制没收被告人个人财产的执法活动。3 .财产刑执行监督概念的提出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中,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等的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法律活动。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监督的核心是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合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是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财产刑执行的全过程。如果发现执行违法现象,检察机关应当向人民
4、法院发出检察意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予以纠正。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和实践探索(一)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探索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的职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开始在全国推行财产刑执行监督试点,并发布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11月6日出台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系统地对财产刑执行作出相对具体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
5、察监督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拟联合出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刑事财产执行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原则性问题和具体操作程序进行规范,时至今日联合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二)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各级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探索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即“百花齐放,各显神通”,其不足是缺乏统一规范。1 .省、直辖市纷纷出台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河南省公安、法院、司法厅制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的规定,于2016年6月印发试行。该规定对当前影响财产刑执行和监督的突出问题从七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解决了
6、财产刑执行监督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明确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法律文书同步报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机制。另外,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关于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对何种情形下发出检察建议、口头及书面纠正违法作出具体规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细化了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等内容,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与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配合的指导意见,为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提供依据。2 .各市及县区检察院亮点纷呈,各显神通(1)通过考核“加分”,加强内部协作合力破解财产刑执行难题为保障
7、财产刑判决得到有效执行,化解执行难题,浙江绍兴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关口前移”。该院在开展财产刑执行工作中,加强内部协作,在审查批捕、公诉等阶段,监督引导侦查机关对涉案财产查封、冻结、扣押。该院专门制定针对涉案财产处置法律监督情况的考核办法,来充分调动案件承办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取得实效,案件承办人监督活动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登记核实,如向侦查机关发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或侦查机关在检察院监督引导下,在法院判决前,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的,在全年考评时给予案件承办人考核成绩”加分”。另外,该院还确定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案件为重点监督案件,建立财物情况报备机制,
8、由捕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制作监督处理涉案财物情况报告表,报送刑执部门备案,明确对监督处理涉案财物的诉讼阶段、处理措施、途径等。其中对一起诈骗案件督促侦查机关赶赴异地对涉案财产依法冻结达人民币300多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成效。(2)动员罪犯家属交纳罚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积极动员罪犯家属交纳罚金。对有能力缴纳却不缴纳罚金或违法所得的,加大追缴力度;对经济困难但愿意部分补缴的,加强敦促教育。如刘某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赃款挥霍已空,而刘某家庭经济困难,罚金一直未缴纳,经积极沟通,刘某的母亲主动了缴纳部分罚金100O元。该院还与法院会签关于加强财产刑执行工作协作的实施意见,由法院每月定期向检察院书
9、面通报财产刑案件交付、立案、执行、上缴国库等情况。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则通过向会见家属发放财产刑执行提示单等方式,建议亲属配合服刑罪犯缴纳罚金工作。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服刑罪犯,对其亲属进行释法说理,说服亲属积极缴纳。如罪犯王某弘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弘存在“既然坐牢,钱就不交了”的心态,不肯缴纳罚金。该院在巡查中发现该情况,即主动监督,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监督促进王先生代其子王某弘缴纳了上述罚金。(3)对有能力缴纳罚金而拒不缴纳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如罪犯邢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邢某直到主刑即将执行完毕
10、,也未缴纳罚金。检察院在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经核查发现,邢某家庭环境好,个人财产宽裕,支付能力强。结合调查实际,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强制邢某缴纳罚金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对罪犯邢某以财产刑执行立案,为确保执行到位,将邢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邢某被释放后,因无法购买高铁票和机票出行,只好乖乖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罚金,法院将邢某从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上消除,使其恢复正常出行和生活。(4)建立财产刑执行、退赃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河南省南阳市检察院探索建立财产刑执行、退赃以及附带民事赔偿履行情况与减刑、假释相关联的机制。对有条件履行而不主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应
11、当认定其无明显悔改表现,并向法院提出不予减刑、假释的建议。如罪犯张某良犯受贿罪未退回违法所得,且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履行的条件,该检察院即向法院提出对张某良不予减刑、假释的建议。法院采纳该建议,对张某良的减刑申请不予批准。为使财产刑执行的情况能够纳入日常监督范围,南阳市检察院还联合该市法院、公安局、监狱等部门制定了南阳市监狱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意见。三、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和实践困境(一)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1 .财产刑执行在立法层面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不仅使法院在执行时可操作性不强,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和标准来确定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
12、法刑法、刑诉法对财产刑执行的范围、时限及程序等缺乏具体规定。相对刑法、刑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作出了较刑法、刑诉法较为详细的规定,对财产刑的执行方式分为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两种,但无明确规定主动缴纳和强制执行的时限,也没有对执行范围及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上述不仅使法院在执行时可操作性不强,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时缺乏具体的依据来判断法院的执行行为是否违法,没有监督的着力点。在执行范围方面,财产刑只能以罪犯个人财产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往往混为一体。关于没收财产方面,刑法分则仅规定应当并处和可以并处,对于在什么情况下没收财产,没收的财产
13、是全部还是部分,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在执行程序方面,未对财产刑减免的程序、比例、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对什么情况下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的期限缺少明确规定,“随时追缴”也没能规定强制手段。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并处罚金”的规定未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导致部分罚金刑实践中无法执行刑事案件中的罪犯多数情况下个人或家庭生活困难收入低,较大一部分罪犯无固定的正当职业,如果对这部分罪犯判处罚金,往往没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但刑法犯罪条文中,对高发性犯罪均有“并处罚金”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判决时虽然罚金刑适用比例高,但由于部分罪犯没有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法院的罚金刑判决变成“一纸空文”。3 .财产刑
14、执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和刚性手段现行法律体系只对监禁刑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对财产刑的监督却没有明确、详细、系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关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除规定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外,并没有设置其他监督措施。对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方式、监督的强制力及后续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和措施等,都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对被监督对象缺乏刚性约束,使检察机关在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监督困境。另外,从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时间节点上来看,立法规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属于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的监督还处于立法空白。4 .检察机关没有财产刑执行监督调查取证
15、权,掌握财产刑执行相关信息难法院是否应当及时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在什么时间、哪个阶段可以介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法律也没有作出规定。一般来讲,法院不可能主动让检察机关监督自己,导致检察机关很难掌握财产刑执行的相关信息。(二)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实践困境1 .顶层设计缺少配套工作机制,财产刑执行信息沟通不畅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信息共享机制,造成财产刑执行信息沟通不畅通,基层检察院正常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存在困难。一是没有建立法律文书移送备案制度。法院是否法律文书移送检察院备案法律没有规定其责任和义务,财产刑执行活动的开始和结束
16、都在法院流转,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主要靠基层检察院与基层法院通过联席会等方式加强协作配合,但不是常态化工作机制。二是检察院刑事执行部门与监管场所及派驻检察室没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导致本地法院判决的检察院无法及时获取在异地监狱执行主刑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情况。关于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机构调查了解财产刑执行案件的移交、立案、执行等有关情况”,高检院上述规定比较原则和单向,虽然给基层检察院获取财产刑执行信息工作提供方向,但由于没有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文作出强制规定,导致基层检察院在实践工作中比较被动。2 .顶层设计缺少监督保障和法官财产刑执行绩效考核
17、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即口头纠正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出检察意见、发出检察建议。当法院不接受和不纠正时需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以及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手段,法律并无规定。如果法院对违法认定的标准有异议,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意见、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消极应付或不予理会,缺少监督的强制力保障。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法院内部)没有对法官财产刑执行不当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没能对法官或法院产生有效的约束力。3 .罪犯个人财产状况不明,判决执行及监督均面临困境一方面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完全确立,司法机关无法查询及掌握罪犯的个人
18、财产状况。另一方面,财产情况调查制度没有建立,使得犯罪分子和他的家属们更容易转移和隐瞒财产。因为立法没有规定侦查机关须对罪犯的个人财产状况调查的职责,所以侦查机关基本不会对罪犯的个人财产调查核实,以上造成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审判人员无法查清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判处罚金应当评估被告人是否有交纳财产的能力的规定,但由于审判人员不掌握被告人的财产状况,即使判处罚金,执行时也是困难重重。4 .缺乏对罪犯拒不执行财产刑的制裁保障机制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如果罪犯拒不执行,缺乏强制力保障。虽然实践中,探索试行财产刑拒不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的机制,法院可以据此制约罪犯
19、履行财产刑,但除上述节点外,法律没有赋予法院有效的执行手段,缺少司法强制力保障的制裁机制,拒不履行成为多数罪犯的选择。5 .财产刑在刑事判决中适用率高,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到位率低在刑事判决中,适用财产刑的刑事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如涉财类案件更是普遍适用财产刑。综观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调研,被判处财产刑占同期被判刑事案件总人犯的比例均超过七成,甚至八成以上,但被判处财产刑的罪犯中,主动缴纳及被立案执行到位人数占总涉案人数不到15虬不可否认,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长期难题,不仅民商事类案件执行困难,财产刑执行更难使司法实务界陷入困境。四、财产刑执行难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法律困境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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