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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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二、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11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其他燃烧设施禁止燃用的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第11I类燃料组合类别执行。三、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2、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五、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燃煤机组。(二)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含)至65蒸吨/小时(含)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含火力发电企业机组锅炉)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改燃清洁能源,或停用
3、。(四)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或其他情况,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八、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的强制性排放标准,或者对相关行业提出更严格烟气深化治理要求、燃料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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