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初期股权分配协议【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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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初期股权分配协议创始股东甲:,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创始股东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创始股东丙:,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手机号码:(以上一方,以下单称“创始股东”或者“股东”,合称“全体创始股东”或者“全体股东”或者“协议各方”。)风险告知:首先要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全体股东要对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一定要审查好股东的资格,包括股东的人品、能力、家庭情况、资产情况、有无对外大额债务等。并且对股东的身份证明最好进行备份。全体股东经自愿、平等和充分商议,就共同投资设立本协议项下公司,启动本协议项下项目的有关事宜,依据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达
2、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信守执行。第一条、公司及项目概况1.1 公司概况公司名称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币种下同):万元,公司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主体基本信息情况,以公司章程约定且经工商登记规定为准。1.2 项目概况项目是一个,致力于,发展愿景是成为O第二条、股东出资和股权结构2.1 股权比例协议各方经商议,对出资方式、认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分配如下:甲方似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乙方:以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丙方:以出资,认缴注册资本万元,持有公司%股权。风险告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
3、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而且,全部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一定要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金额。2.2 如任一股东决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不动产等法定其他出资形式出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评估、交付或者转让手续。2.3 全体股东一致允许按公司章程约定,按时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其股权比例自动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比例。2.4 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后,如仍不能满足公司资金需要,则全体股东应按各自股权比例追加投资,不愿意出资的,则其股权比例调整为实际出资金额占追加投资后公司的注册资金
4、的比例。第三条、股权稀释3.1 如因引进新股东需出让股权,则由协议各方按股权比例稀释。3.2 如因融资或者设立股权激励池需稀释股权的,由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稀释。第四条、分工甲方:出任,主要负责。乙方:出任,主要负责O丙方:出任,主要负责。第五条、表决5.1 专业事务(非重大事务)对于股东负责的专业事务,公司实行“专业负责制”原则,由负责股东陈述提出意见和方案,如其余股东无反对意见的,则由负责的股东执行;如其余股东均不允许,公司CEO仍不投反对票的,负责股东可继续执行方案,但CEo应就负责股东提出的方案执行后果承担连带责任。5.2 公司重大事项对于公司重大事项,全体股东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不伤
5、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由占公司以上表决权的创始股东一致允许后做出决议。第六条、财务及盈亏承担6.1 财务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特殊是资金收支均需经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财务人员处理,任一股东不得擅自动用公司资金。6.2 盈亏分配公司赢余分配、依公司章程约定。6.3 亏损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全体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七条、股权成熟及回购7.1 全体股东允许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分年按月成熟,每月成熟%,满年成熟100%。7.2 未成熟的股权,仍享有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及其他相关股东权利,但不
6、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股权处分行为。7.3 任一股东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以壹元的价格(如法律就转让的最低价格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将其未成熟的股权依其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转让给其余股东:7.3.1 主动从公司离职的;7.3.2 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7.3.3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被解职;7.3.4 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7.4 任一股东的股权在未成熟前,发生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导致股权分割,或者股权继承,或者被认定为丧失行为能力的,参照上述第7.3款执行。7.5 回购如发生上述第7.3款任一约定情形的,其余股东有权要求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以最近一轮新的融资的估值的的价格,将已成熟
7、的股权按其余股东各自股权比例进行转让。其余全部或者部份股东决定行使本条、款权利的,发生该等情形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无条、件予以配合。第八条、股权锁定和处分8.1 股权锁定为保证创业项目的稳定,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前或者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分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前,任何一方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允许的,不得向本协议外任何人以转让、赠与、质押、信托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进行处置或者在其上设置第三人权利。8.2 股权转让任一股东,在不退出公司的情况下,如需要对外转让已成熟的股权的,其余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享有优先受让权;如确实需要转让
8、给第三方的,则该第三方应取得其余其他股东的一致认可,且对项目的所能给到的支持和贡献不能低于转让方。8.3 股权分割创业项目存续期间,任一股东离婚,其已成熟的股权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东地位。已成熟的股权,交由公司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该股东承担),并由该股东对其配偶进行分配补偿,否则,其余全部或者部份股东有权代为向其配偶进行补偿,并按补偿金额比例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8.4 股权继承8.4.1 全体股东一致允许在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创业项目存续期间,如任一股东去世,则其继承人不能继承取得股东资格地位,仅继承股东财产权益;针对已成熟的股权遗产财产权益,交由公司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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