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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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房屋租赁业目前已成为我市的朝阳产业,它不仅关系到大量的流淌人口的能否成家立业的问题,同时也影响着城市的宁静与稳定。下文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爱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规定管理。第三条房屋租赁管理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公安
2、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建设(房屋)行政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平安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活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民防行政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卫生、人口计生、规划、税务、国家平安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站),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经费、办公场所。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帮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3、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第七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第八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全部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4、的效力。第九条本市激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样变更,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实行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第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配,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供应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本市激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其次章出租登记第十一条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应当进行出租登记。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并填报下列内容:(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居处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
5、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二)出租房屋的基本状况、租金和租赁期限;(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四)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承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供应房屋租赁经纪托付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变更、
6、注销手续或者依据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系统填报相关信息。第十四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的当事人供应下列服务:(一)宣扬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和平安运用房屋的学问;(二)告知有关人员办理流淌儿童入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支配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等事项的规定和流程;(三)依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四)受当事人托付,供应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件,办理一般地下室登记备案,交验、登记流淌人口婚育证明,纳税代办服务等;(五)供应维权服务信息;(六)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服务项目。第十五条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出租登记、为当事人供应服务,不得
7、收取任何费用。基层管理服务站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六条出租房屋的平安由房屋全部人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运用行为负责。房屋全部人将出租登记的房屋托付他人管理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平安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平安。禁止将违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第十八条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运用房屋的状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供应便利条件;发觉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刚好向公安机关报告。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
8、依法纳税。第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协作出租人进行房屋出租登记;不得擅自变更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紧急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阻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其次十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会同市公安、市规划、市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贮存室等作为卧房出租供人员居住。其次十一条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特地的管理人员,设置监
9、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平安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依据前款规定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应当统一印制出租房屋多人居住登记簿册供出租人免费领取。其次十二条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平安管理的规定。其次十三条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依据下列规定对房屋进行平安管理:(一)建立房屋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二)按规定对所管房屋进行平安检查,并将平安检查状况予以记录,妥当保存。(三)依据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求供应房屋平安检查结果。(四)发
10、觉危及房屋运用平安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刻制止,并督促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刚好报告房屋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其次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民防、卫生、文化、新闻出版、教化等行政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时依法应当审查活动场所的,应当审查租赁房屋的运用用途是否符合规划设计用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活动场所的规定;不符合的,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其次十五条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并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等信息报送所在区、县建设(房屋)行政部门。从事房屋租赁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房地产经纪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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