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百度文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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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试行)(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看法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实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亮、分期轮候;封闭运行、动态监管
2、。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当,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税务、民政、金融、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和各区(县)政府负责同志担当。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各区(县)政府成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收购、销售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县)申请家庭的资格审核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
3、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职能,负责本辖区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审核等工作。其次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一)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上述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我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可结合本区(县)居民收入、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制定本区(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报市政府核准后实施。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
4、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第九条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第三章房源筹集第十条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依据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建设、收购支配。各区(县)政府负责解决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问题。对房源不足的部分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适当调剂房源。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集中建设和商品房项目配
5、建方式筹集;也可实行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的方式筹集。第十二条接受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中心供应,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接受配建方式的,由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区域适宜的商品住房项目中,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比例。土地上市时,与商品房项目同时招标、配套建设、分别销售、分别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实惠政策:(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一)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三)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第十四条收购二手房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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