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8)1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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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08-6-27【大中小】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6-27执行日期:2008-7-1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现将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细致组织实施。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爱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看法(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
2、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看法(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其次条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依据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条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支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
3、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改委负责依据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支配,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支配;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支配,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方法。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
4、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支配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和协作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状况。其次章实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依据本市土
5、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支配,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应依据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支配,支配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依据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实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方法另行制定)。经济适用住房
6、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第八条为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30%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结合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居住特点和实际须要,适度提高土地开发强度。为便利群众生活,降低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机动车位应参照相关居住区设计规范中有关标准的下限配建,地上、地下设置比例依据实际状况确定。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按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
7、%的比例建设商业用房,计入建设成本,房屋产权为国有,由所在地区政府负责管理,其经营收益在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可适当配建部分经营性用房,该部分用房在经有关部门确认后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上市销售,其销售收入在扣除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平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第十二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发放;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依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可由市、区政府指定的经济适用
8、住房建设单位干脆组织开发建设,也可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开发企业,参加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市房产局或有关区政府、区房产局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市、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招投标工作应成立特地的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招标文件、评标过程纪录、开标结果由市房保办备案。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等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并按规定签订中标合同。在签订托付合同书时,应同时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资源共享、便利
9、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和优化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实现住宅部件的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降低成本,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有关住房质量和运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限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应人口较少家庭的套型面积可适当降低,其中1人户限制在40平方米左右,2人户限制在50平方米左右。激励开发建设单位选用优化户型,以有效限制建设成本,提高建筑质量。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验收和备案制度。住宅建设项目竣工时,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
10、、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备案,未经依法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运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担当保修责任。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资金实行单独建帐核算,并接受市房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第四章价格管理其次十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依据被拆迁土地状况、建设成本和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实力等测算确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由建设单位依据成本核(测)算向市物价局申报,市物价局依据有
11、关规定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价格应刚好向社会公示。其次十二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依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以市物价局核定为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其次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收费卡制度,市各有关部门在收取费用时,必需填写由市物价局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其次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下列内容构成:(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
12、费;(一)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前期费用;(三)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等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四)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五)依据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的建设管理费;(六)依据不超过本条第一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0.5%计算的供应管理费;(七)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八)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的税金;(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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