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合规经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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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主席吴定富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爱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其次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第
2、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保险公司在居处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
3、分公司。保险公司在支配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依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支配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支配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其次章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二)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允竞争和健康发展。第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筹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二)有符合
4、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草案;(三)投资人承诺出资或者认购股份,拟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四)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限制体系;(五)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六)有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第八条申请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拟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二)设立保险公司可行性探讨报告,包括发展规划、经营策
5、略、组织机构框架和风险限制体系等;(三)筹建方案;(四)保险公司章程草案;(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筹备组负责人、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确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确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在对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提示。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第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
6、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确定自动失效。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筹建期间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第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一)股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六)建立了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限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七)有详细的业务发展支配和依据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
7、置支配;(八)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平安、消防设施符合要求,营业场所、办公设备等及业务发展规划相适应,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三)公司章程;(四)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五)中国保监会规定股东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六)拟任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七)公司部门设置以及人员基本构成;(八
8、)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者运用权的证明文件;(九)依据拟设地的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十)拟经营保险险种的支配书、3年经营规划、再保险支配、中长期资产配置支配,以及业务、财务、合规、风险限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主要制度;(十一)信息化建设状况报告;(十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审查开业申请,进行开业验收,并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确定。验收合格确定批准开业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确定不批准开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
9、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业务发展须要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居处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可以不依据前款规定的层级逐级管理下级分支机构;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第十六条保险公司以2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居处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千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
10、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实力足够的状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须要增加注册资本。第十七条设立省级分公司,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设立其他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在支配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还可以由保险公司依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的分支机构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第十八条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出设立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上一年度偿付实力足够,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实力均为足够;(二)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三)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四)对拟设立分支机
11、构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五)在居处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该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六)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惩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在拟设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惩罚的记录,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惩罚的记录;(八)有申请人认可的筹建负责人;(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设立申请书;(二)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
12、实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实力报告;(三)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限制度;(四)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及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五)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申请人作出的其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惩罚的声明;(七)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的,提交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惩罚的声明;()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设立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本规定第
13、十八条的,作出不予批精确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的,向申请人发出筹建通知。其次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依据本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其次十二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开业验收报告:(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平安、消防设施符合要求;(二)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限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三)建立了及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四)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
14、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五)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六)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筹建工作完成状况报告;(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三)拟设机构营业场所全部权或者运用权证明;(四)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状况报告;(五)业务、财务、风险限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六)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状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状况报告等;(七)依据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实行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平安的书面承I右;(八)中国保监会
15、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其次十四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的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开业验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确定。验收合格批准设立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其次十五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以及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四章机构变更、解散及撤销其次十六条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一)保险公司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扩大业务范围;(五)变更注册地、营业场所;(六)保险公司分立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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