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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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卜897。份脩料Shop40.ShUItl屹经理、高笆;理/1Q奈油:成416Raa倍洛料Shop38.ShI阳146杳计t国工。仔卜盗*:1/Shop39.Shlml46套讲阵Shop41.Shlinl人力浴S倬6奁出库上27IlR裕浴科Shop4l.nhll义口介段吊工上在i川军常7Ir丁乂z二i)J77奁出库*R5M倍咨科Shop/49.Shlnn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8720份资料/Shop42.Shtnll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登讲库+13920份盗料/Shop/43.Shlml17945价盗料.;.:/Shop
2、45rshIfni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上14350份盗料/Slf4ShtnIl4销售人共培训学院-UM-4879份盗料Shop47rshtfl附件一: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一:工业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对象与范围(一)调查对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中的重点调查单位(不含军队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含(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单位;(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者可能有
3、污染物产生的产业活动单位。(二)调查原则1、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1)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2)同一企业分布在不一致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3)大型公共供暖企业按照企业各生产场所或者生产设施(锅炉)所在区域,纳入区域调查。2、至2009年12月31日往常新建己验收的企业纳入本次调查;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试运行不足30天的新建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3、在2009年度停产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4、2009年12月31日往常关闭的产业
4、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二、调查内容本次调查仅涉及下列内容,其余不再进行调查。(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含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经济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2)要紧产品、要紧原辅材料消耗量、能源结构与消耗量与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燃料含硫量、灰份等;(3)用水、排水情况,包含排水去向信息;(4)各类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与各类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锅炉、炉窑);(5)废水与废气的产、排污及综合利用情况;(6)固体废物(包含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7)污染源监测结果。四、调查污染物种类(一)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含: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5、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碑、总格(或者六价倍)、氟化物等。(二)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含: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三)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含: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砰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五、调查表的填报1、调查表的填报调查表由调查对象填报。2、调查表的发放、报送调查表的填报可采取统一布置、统一发表、分别填报的方式,由县(区)环保部门组织召开调查表填报人的会议,进行统一宣讲,发放调查表,并明确要求调查对象在规定的时间,以规定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也可使用由调查员入厂上门发放调查表,讲解填表方法,告知收取调
6、查表的时间等方式。两种方法也可结合使用。六、污染物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工业源使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及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一)实际监测法1、要紧内容实际监测法是根据实际监测调查对象产生与外排废水、废气(流)量及其污染物浓度,计算出废气、废水排放量及各类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监测数据包含历史监测数据与在线实时监测数据。其中历史监测数据包含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数据(简称监督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简称验收监测数据)、企业委托监测数据与企业自测数据。2、监测数据(1)监测数据的认定各类实际监测法获得的数据务必符合下述规定,才能作为有效数据,用于核算污
7、染物的产生、排放量。历史监测数据的认定监督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由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监测得到的数据,同时企业当年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与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同时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与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验收监测数据的认定: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新建项目、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得到的数据,同时验收后企业的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与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委托监测数据的认定:调查年度内
8、,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受企业委托出具的监测数据,同时企业当年内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规模与治污设施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且运行状况良好。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同时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测项目与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监测数据不能作为调查数据使用。企业自测数据的认定:具有当地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环境监测资质,调查年度内出具的本企业的监测数据。废水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4次以上,废气污染物年监测频次达到2次以上;同时任意2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月,任意3次监测数据不能在同一个季度。监
9、测项目与监测分析方法符合规范要求。企业自测监测数据务必通过当地县(区)级及以上环保监测部门质量审核及认定。在线监测数据的认定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通过县(区)及以上环保部门对比验收监测;并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质量保证/操纵,定期校准、校核;日常管理与数据有效性通过环保部门的检查与比对监测实验的认可。(2)监测数据优先使用顺序历史监测在线监测历史监测数据优先使用顺序:监督监测验收监测委托监测企业自测(3)产、排污量的计算原则废水污染物产排污量有累计流量计的可按废水流量加权平均浓度与年累计废水流量计算得出;没有累计流量计的,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与年生产
10、时间进行核算。废气污染物产排污量通过监测的瞬时排放量(均值)与年生产时间进行核算。(二)产排污系数法产排污系数法是指根据产排污系数手册提供的工业行业产排污系数,核算调查对象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具体要求如下:1、统一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使用的产排污系数手册,不得使用其他各类产排污系数或者经验系数。2、根据产品、生产过程中产排污的主导生产工艺、技术水平、规模等,选用相对应的产排污系数,结合本企业原、辅材料消耗、生产管理水平、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确定产排污系数的具体取值,根据本企业2009年度的实际产量,核算产、排污量。3、产排污系数手册中没有涉及的行业,可根据企业生产使用的主导工艺、原
11、辅材料,类比使用相近行业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三)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衡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的一种方法。即:投入物料量总与=产出物料量总与=主副产品与回收及综合利用的物质量总与+排出系统外的废物质量(包含可操纵与不可操纵生产性废物及工艺过程的泄漏等物料流失)。使用物料衡算法核算污染物产生与排放量时,应对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与能源、水、物料投入、使用、消耗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熟悉,从物料平衡分析着手,对企业的原材料、辅料、能源、水的消耗量、生产工艺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使测算出的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四)三种方法
12、的使用原则1、以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为主核算污染物的产生量与排放量。监测数据要符合本技术规定中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符合有关要求。物料衡算法只在无法使用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时使用。2、使用实际监测法得到污染物产、排污量,要用产排污系数法进行核算。3、产排污系数法、实际监测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出现差异时: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小于20%,以实际监测法为准最终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两种方法核算的污染物产、排污量相对误差大于20%,应对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核实,如实际监测时企业的生产工况不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则应核准
13、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是否正确,并用核准后的产、排污系数核定污染物产、排污量。如监测时生产工况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定要求,同时产、排污系数的应用正确,则取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结果中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数据作为认定数据上报。4、关于使用监测数据与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并出现差异时,应注意下列情况:企业同意委托处理其他企业废水,应扣除接纳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再比较实际监测法与产排污系数法核算的产、排污量,并按上述原则最终核定企业的产、排污量;如无法扣除其他企业废水中污染物的产、排污量,则以产排污系数法最终核定污染物的产、排污量。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之二:农业污染源动态更新
14、调查技术规定一、动态更新调查对象、范围与内容(一)调查对象与范围农业面源本次动态更新调查的对象要紧包含种植业、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三类污染源。种植业污染源以县(区)为调查对象,针对耕地、保护地与园地面积与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排放开展调查。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化养殖单元为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与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与污水开展调查。水产养殖业污染源调查范围包含中华人民共与国(大陆)境内所有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与水产养殖专业户。(二)调查内容种植业污染源:要紧调查各地区耕地、保护地与园地排放污染物分别进入地表径流与地下水的情况。调查内容要紧包含:各县(区)的耕地、保
15、护地与园地面积。畜禽养殖业污染源:要紧调查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在规模养殖条件下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调查内容要紧包含:畜禽养殖基本情况:包含饲养目的、畜禽种类、存栏量、出栏量、饲养阶段、各阶段存栏量、饲养周期等。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包含污水产生量、清粪方式、粪便与污水处理利用方式、粪便与污水处理利用量、排放去向等。水产养殖场污染源调查内容:要紧包含鱼、虾、贝、蟹等水产养殖产品的污染物产生情况,具体包含:养殖品种、养殖模式、养殖水体、养殖类型、养殖面积/体积、投放量、产量、废水排放量及去向、水体交换情况、换水频率、换水比例等。(三)调查污染物种类种植业:包含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污水
16、中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铜、锌、PH等;固体废物中包含有机质、含水率、全氮、全磷、铜、锌等。水产养殖业:水产养殖过程中进入自然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二、调查技术路线种植业使用流失系数法测算污染物流失量。利用调整后的各县(区)耕地、保护地与园地的污染物流失系数与调查获得的播种面积、地表径流与地下淋溶的污染物流失比例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种植业污染物流失量。畜禽养殖业使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关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与养殖小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关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根据产排污系数进行估算。水产养
17、殖业使用发表调查加估算的方法,关于规模以上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根据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产、排量;关于养殖专业户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以县(区)级为单位运用污染物产生与排放强度进行估算。三、调查方法种植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调查辖区内的耕地、保护地与园地面积,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测算种植业污染排放情况。2、畜禽养殖业根据养殖组织模式的不一致,将畜禽养殖业分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与养殖专业户三类。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的调查范围:生猪2500头(出栏)、奶牛2100头(存栏)、肉牛2200头(出栏)、蛋鸡22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养殖专业户的范围:
18、生猪2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210头(出栏)、蛋鸡2500羽(存栏)、肉鸡22000羽(出栏)。凡隶属于中华人民共与国(大陆)、符合上述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与养殖专业户均在本次调查范围内。调查每个规模化养殖场(户)、养殖小区畜禽养殖的基本情况与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基本单位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畜禽养殖业产排污系数进行统一估算。3、水产养殖水产养殖业根据管理需求分为两类调查对象,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与养殖专业户。规模化养殖场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水产养殖场;养殖专业户是指除规模化养殖场以外的水产养殖户或者养殖单位。其中,规模化水产养殖场
19、使用发表调查并结合产排污系数进行测算,养殖专业户产排污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以县(区)为基本单位使用排放强度法估算。其中,污染物产生强度是指某一水产品产量每增加1千克所增加的污染物产生量,具体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结果确定。生活污染源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调查范围与调查对象(一)调查范围本次生活污染源调查仅包含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不含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生活源)与机动车污染源,其中,城镇居民生活是“大生活”的概念,包含原普查中“住宿业与餐饮业、居民服务与其他服务业、医院与独立燃烧设施与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二)调查对象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
20、包含村庄与集镇)。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与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机动车: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二、调查内容(一)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能源消费:包含生活用能源结构、能源消费量、平均硫份、平均灰份等。用水、排水:包含生活用水总量、居民家庭用水总量等。生活垃圾:包含生活垃圾清运量、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及处置量等。(二)机动车污染源:按直辖市、地区(市、州、盟)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三、调查技术路线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利用调整后的城镇居民产排
21、污系数法、人口等基础数据,通过软件自动核算生活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机动车:通过调查表获取机动车的在用数量,应用机动车污染源产排污系数,通过软件自动核算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量。调查指标见表1。表1生活源污染物调查指标调查对象污染物调查指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生活污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机动车废气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四、调查表的填报与审核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调查表所需的区域性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统计、城建、发改、经贸、水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并负责填报与审核。机动车污染源调查表所需车辆分类
22、登记数量信息,由当地环保部门协调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负责填报与审核。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技术规定一、目的(一)规范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保证调查工作质量。(二)确定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动态更新调查的具体对象、技术路线、方法、内容与步骤。二、调查对象与调查原则(一)调查对象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对象为各类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二)调查原则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一律按照属地原则确定调查对象,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属地的基本区域。2009年12月31日往常投入运行、试运行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与医疗废物处置厂),不论是否通过
23、验收,均纳入本次更新调查。三、调查范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包含: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与医疗废物处置厂等。1、污水处理厂:包含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其他污水处理设施。不包含氧化塘、渗水井、化粪池、改良化粪池、无动力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与土地处理系统。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在城市(镇)或者工业区,城市污水(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通过排水管道集中于一个或者几个处所,并利用由各类处理单元构成的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最终使处理后的污水与污泥达到规定要求后排放或者再利用的设施。工业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提供社会化有偿服务、专门从事为工业园区、联片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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