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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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进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建设厅反映。广东省人民政府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充分利用社会化专业化组织的技术与管理力量,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
2、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下列简称代建制)。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前期阶段与建设实施阶段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3、、收教所、监狱、劳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水利设施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项目。第三条实行代建的项目(下列简称代建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总投资少于3000万元的项目,可实行多个项目捆绑后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第四条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专业化、市场化原则。第五条省政府成立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的组织与协调管理工作。第六条省有关部门依照现行职责分工与程序对代建项目实施管理与监督。第七条代建项目能够实行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
4、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有关工作的组织与管理;也能够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理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第八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第二章代建单位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代建单位务必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独立履约能力;(二)具有总承包资质、或者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者甲级监理资质、或者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或者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三)具有与开展项目代建工作相习惯的资产;(四)具备相应的建设管理组织机构与项目管理能力;(五)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习惯的技术、造价、财务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第十条
5、省进展改革部门会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等部门制定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明确代建单位的条件与招标的操作程序与具体办法。第十一条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与代建项目投标:(一)已被行政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企业出现严重的信用与信誉危机又未能提供相应担保的;(三)近3年发生过重大建设项目责任事故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职责与分工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五章项目投资计划与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与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与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报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年度投资计划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报请省进展
6、改革部门审核。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送交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省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第二十七条省进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复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抄送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省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使用单位上报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抄送代建单位与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拨款申请,送省代建项目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部门。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务必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基建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资金专户,对代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与财产
7、物资购置的情况。第三十一条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在概算投资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代建单位服务费。项目总投资2亿元下列项目,代建服务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服务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项目代建服务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50%,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40%,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10%o第三十二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进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第六章监督与奖惩第七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主题词:经济管理项目建设管理通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二。
8、九年一月十六日)为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与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与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为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9、所规定的范围。受市政府委托,市进展与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综合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构成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项目代建管理政策、审核代建资格等工作。(一)凡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实行代建制。(三)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如下: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具体负责各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与市委市政府指定项目的代建管理工作;市财政部门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市审计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监察部门对代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
10、好有关管理工作。(四)项目代建方式分全过程代建与分阶段代建两种形式。全过程代建方式:即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交(竣)工验收直至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分阶段代建方式:马上代建项目分前期与实施两个阶段交由代建单位进行管理,项目前期与实施阶段的分界点为初步设计批复。(五)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二、代建资格备案(六)申请代建资格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设计甲级、施工一级、监理甲级、房地产开发甲级资质中的任何两项或者已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市级建设管理单位;3 .注
11、册资本金在2000万元以上;4 .在编专职从事工程技术、经济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很多于30人,其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很多于15人;5 .有良好的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申请专业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各自向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有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备案;申请综合类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向市进展改革部门提供符合代建条件的有关材料,经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向市进展改革部门备案。三、权利义务(七)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的权利义务:1 .牵头组织主管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审核招标文件,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12、择优选择代建单位;2 .按各自职责组织或者审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3 .下达代建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监督代建单位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4 .组织代建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八)市财政部门的权利义务:1 .负责代建项目中财政资金的筹措、拨付与财务管理工作,下达年度支出预算;2 .参与代建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工作;3 .审核代建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涉及资金价款结算有关条款;4 .审核代建工程预(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九)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1 .负责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与建设标准等;2 .负责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及有关报批手续;3 .作为项目法人,参与所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招标活动
13、,监督项目建设;4 .负责筹措项目中的自筹资金,按合同约定做好建设资金结算工作,参与监督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情况;5 .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6 .协调工程预(决)算的编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1 .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窕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及有关报批工作;2 .负责项目前期征地、拆迁与建设条件的落实、协调;3 .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者协助办理工程实施中有关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项目的报批手续;4 .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工作,在工作中应回避有利益关系的单位;5 .负责有关项目建设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合
14、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6 .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7 .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8 .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9 .负责工程中间验收,协助做好竣工验收,组织各承建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四、代建程序(十一)对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是否实行代建与代建方式的意见,由市进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十二)实行代建的项目,均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项目使用单位(
15、或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招标文件应依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印制的范本进行编制,并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审核同意后备案,招投标活动同意市建设工程招标办的监督。(十三)对代建单位的评标,通常使用综合评估法,根据项目代建单位的资金实力、业绩、信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项目代建管理大纲的合理性、代建管理目标与保证措施、代建管理费报价、奖罚对等等因素,择优选择代建单位。(十四)项目代建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投资、质量、工期、安全与廉政等方面的操纵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履约保证方式
16、,代建管理费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具体履约保证金额。(十五)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与代建合同约定的投资总额,实行限额设计,操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的概算应由有关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结论在初步设计审批时审核批复。经批准的概算作为代建单位操纵投资与对其考核管理的根据。(十六)核定的概算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原审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1.不可抗力;2 .国家重大政策调整;3 .从项目实际出发,对项目内容、标
17、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或者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元以上;4 .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十七)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与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与施工等工作。(十八)代建项目建成后,务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十九)项目竣工后,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工程决算,接到财政部门的批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或者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同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由审计部门对概算的执行情况与决算进行审计
18、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二十)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有关资料向使用单位与有关部门移交。(二十一)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五、资金管理(二十二)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有关合同、审价结果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项目承建单位、设备供应商及相应的收款(用款)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直
19、接拨付或者按比例交由财政部门统一实行直接拨付。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资金申请、账户管理、资金使用、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与监督。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二十三)代建项目的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下达给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设账,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投资计划与年度支出预算直接下达给代建单位的,也可委托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单独做好建账核算工作。(二十四)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含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与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
20、行制定。代建管理费一旦约定后,通常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调整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可按代建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六、奖惩规定(二十五)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由市进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考核,给予奖励或者处罚。(二十六)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经审核批准后,在决算投资比最终批准概算有节余的前提下,可将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在不降低标准、工程内容与保证工程质量条件下)所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作为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分别交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二
21、十七)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缺失或者投资增加额按合同约定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向代建单位索赔。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
22、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下列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操纵项目投资、质量与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与要求不变。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第三条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
23、。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要紧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与工会、共青团、妇联与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有关设施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与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与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自治区进展与改革委员会(下列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
24、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条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含前期工作阶段代建与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第六条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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