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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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昆明市人民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昆政发(2011)9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文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昆明市贯彻云南省职工生育保献书嘀实施办法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云政办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完善我市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改
2、善妇女就业环境,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促进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统一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保障水平,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保障每个职工充分享受到生育保险的待遇。二、适用范围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列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者雇工(下列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三、缴费费率与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9%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
3、、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结合生育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待遇享受(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女职工生育时或者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2 .符合国家与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二)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交用人单位与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与经办机构规定的有关资料。(三)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须提交失业证或者其居住的城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与经办机构规定的有关资料;配偶是农村户口的须提交其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书与经办机构规定的有关资料。(四)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同时积极加强生育保险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协议结算。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按照下列标准执行:1.顺产:4000元;3 .难产(产钳助产与胎头吸引):5000元;4 .剖宫产:6000元;5 .产前检查:100O元;6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下列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7 .妊娠4个月下列流产(含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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