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汇总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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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汇总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范重庆市(垫江)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一期工程项目Cl线道路工程施工合同(仅供参考)通用合同条款1 .通常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给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者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1 函: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
2、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 技术标准与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与要求的文件,包含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与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与修改的图纸,包含配套的说明。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与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 合同当事人与人员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与(或者)承包人。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
3、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与其他组织。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 工程与设备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与(或者)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含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
4、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含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者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与装置。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与其他物品,不包含临时工程与材料。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与生活设施。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9 施工场地(或者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与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含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
5、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1.1.4 日期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含按第11.3款、第11.4款与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
6、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含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 合同价格与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含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含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含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与调整。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含管理费与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
7、包含利润。1.1.5.4 暂列金额:指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含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定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与专业工程的金额。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7质量保证金(或者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8、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含中华人民共与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与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
9、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含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与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6.3 图纸的修改图纸需要修改与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者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
10、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者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与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与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储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与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均应使用书面形式。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与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与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除合
11、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者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者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者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缺失的,行为人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与具有地质研究或者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者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者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
12、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者损坏的,应赔偿缺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者使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者技术标准与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与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与信息,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2 图纸与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与
13、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与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者公开发表与引用。2 .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与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与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与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与批件。2.5
14、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与权力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者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不
15、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者批准,对工程、材料与设备的检查与检验,与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者解除。3.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1 总监理工程师能够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者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己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
16、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者其使用的材料与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者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者工程设备的权利。1.1.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换或者撤销。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1.4 监理人的指示1.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
17、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1.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1.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者被授权的监理人员能够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1.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1.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
18、延误或者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与(或者)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5 商定或者确定1.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者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1.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者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全面根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通常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
19、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含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保护、管理与拆除。4.1.4 对施工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与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与施工方法的完备性与安全可靠性
20、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与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与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与财产缺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者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者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
21、或者邻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与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者确定。4.1.9 工程的保护与照管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与保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与保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10 其他义务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
22、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者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与规模相习惯。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与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4 联合体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
2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与监理人联系,并同意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与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与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与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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