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控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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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救济办案质量掌握目前,我们我国法律救济的案件承办主要依靠律师(还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完成。律师能得到的相应补贴很少,受援人能否得到律师合格的法律关心?办案质量能否得到保证?等等,经常会受到人们的怀疑。政府在不断加大法律救济经费支持力度的同时,也会要求各地切实提高法律救济办案质量。质量问题日益成为中国法律救济管理者要着力解决的关键问题。一、关于质量标准与抱负效果总体上,法律救济工作可以分为办案前阶段和办案阶段。办案前阶段主要是指:法律救济程序及条件的公布、申请受理、条件审查、拒绝及异议处理、指派律师的阶段。办案阶段是指律师(或者基层法律工作者及社会组织人员)接受法律救济机构
2、的指派后,代理当事人或者为刑事被告供应辩护的过程,如查阅卷宗、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撰写代理词或辩护词、出庭等。前者主要是指法律救济机构的工作,后者则主要指承方法律救济案件者的工作。本文侧重于介绍后一阶段。(一)办案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是一个特别简单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当事人、律师、法官、法律救济管理者、政府、社会资助者等,从其自身的立场和利益动身,对法律救济办案质量的标准往往很难取得全都的评价。人们对法律救济的办案质量标准与一般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是否相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两者的标准应相同。法律救济归根结底是通过律师向当事人供应法律服务的过程,这种法律服务的质量要求应等同于一般的法
3、律服务。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法律救济的办案质量标准是否就是律师执业行为法律规范?在中国,法律服务的主管部门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法律服务的质量标准,只是出台了律师执业行为法律规范,该法律规范规定了律师的基本准则和执业职责等事项。有人认为,只要律师的行为符合该法律规范,就认为律师的服务是高质量的。事实上,律师行为执业法律规范规定的只是对律师行为的基本的要求,很多表述都是禁止性的规定。要达到高质量的标准,还有肯定的差距。一般来说,较高法律救济的办案质量有以下些基本特征:一是服务力量的牢靠性。法律救济律师的指派要考虑其力量、专长及案件类型的匹配性。往往要通过组织职业教育、执业培训等方式,提高律师办案技
4、巧和力量。二是服务行为的合法律规范性。法律救济律师的救济行为必需符合我国的政策法规和行业法律规范,达到起码的标准。三是服务行为的指向性、准时性、诚信度。就是说,在进行法律救济服务时,救济律师要始终以受援人为中心,实行各种措施和行动都要符合受援人的需要和利益;对受援人的需求在服务上准时跟进,行为的准时性所要追求的是提高效率;对受援人的承诺要言出必行,不能言而无信。四是服务行为的有效性。对于法律救济而言,就是救济的结果要能够有效地维护受援人的权益,这一点往往通过胜诉来体现。五是较高的客户满足度。以上是依据一般服务行业的质量标准进行的概括,难以做到全面。但是,无论是高质量的法律救济,还是一般法律服务
5、,一般都要具有这些基本的特征。(二)三方救济主体具有不同的质量期盼狭义上,法律救济的主体是由法律救济机构、法律救济服务人员(专职的机构工作人员、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和受援人(也含被拒绝的申请人)三方组成。其外延包括政府、社会等。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质量期盼。受援人的期盼一般包括:认为法律救济机构应使法律救济的条件程序公开透亮、申请便利、答复公正高效、指派准时专业、法律服务方式合理、对律师办案质量监控有力、自己得到敬重等等;认为法律救济人员的服务应尽职尽责、敬重自己、对法律救济的结果感到满足等等。法律救济机构的期盼一般包括:认为受援人应诚恳、协作、能够参加质量监督、权益得
6、到维护、产生良好社会效果;法律救济服务人员应尽职尽责、节省经费、效果良好,如当事人生活环境改善、法律意识和维权力量提高等等。法律救济人员的期盼一般包括:认为法律救济机构应公正指派、合理指派、赐予支持、赐予补贴等等;认为受援人应协作、要求合理、通情达理等等。假如,法律救济案件的办理能达到上述效果(当然,还很不全面),就可以认为质量是抱负的。本文的重点在于如何满足受援人的期盼。二、法律救济办案质量问题及质量掌握的必要性(一)一般消失的问题法律救济机构对办案过程的监督不到位,指派后不跟踪,不了解办案状况,坐等律师提交结案报告和发放补贴。一些律师办案缺乏乐观性,敷衍塞责,不严格履行有关的执业法律规范,
7、不理睬受援人意见,不阅卷、不会见、不写代理词或辩护词、不出庭。当事人监督律师行为的力量很低,或者即使有意见,也不敢理直气壮地向律师或法律救济机构提出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案件中,也有不重视法律救济的一面。不按法定程序指定辩护人,开庭时发觉被告人没有请律师时,才临时指定。律师只能仓促上阵,临时出庭,临时辩护。(二)影响办案质量的几个因素某闻名高校法学院院长曾说:法律救济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律师乐观性缺乏、办案质量低的问题。缘由不难理解,法律救济和一般法律服务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有所不同。而且,中国和多数西方我国的做法又存在着较大的区分,并对质量掌握方式产生不同的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8、一是律师服务的低回报性。在一般法律服务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是市场的雇佣关系,律师基于当事人付费而为当事人服务。在法律救济中,由于受援人无力购买律师服务,政府为受援人买单,律师所能得到的付费远远低于一般的法律服务。在对律师的补贴上,经济进展水平是打算性的因素。尽管我们我国法律救济条例规定,政府必需向法律救济律师支付办案补贴。但是,目前我们我国总体经济进展水平较低以及各地财政状况的较大差异,很多地方政府投入法律救济的补贴经费特别有限,各地大多依据案件类型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补贴标准,数量很少,往往只是律师办案成本的一部分,可以说,中国律师办理法律救济案件大多自掏腰包。二是律师从事法律救济可能缺乏意愿
9、。西方多数我国的法律救济具有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性质,政府法律救济是私人律师的重要客源,律师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乐观性相对较高,因此,很多律师自愿加入法律救济律师的候选名单,政府法律救济机构可以允许当事人选择律师,政府将依据律师服务状况支付成本费及部分服务费。而我们我国律师法、法律救济条例都规定,律师必需担当肯定数量的法律救济义务。政府设立的法律救济机构可以据此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救济案件。明显,这种基于行政指派的法律救济中,律师缺乏办案意愿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三是受援人监督律师办案的力量或水平较低。一般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中,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由于支付了律师费,他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依据合同勤勉地履行服务义
10、务。而在法律救济案件中,受援人本身就是在学问水平和维权力量上居于弱势的地位,再由于免交费用,就更难有效地监督律师的救济行为了。诚如,”对法律救济的赞誉某种程度掩盖了对法律救济质量的担忧和批判,对困难群众来讲,获得无偿的法律服务可能自觉不自觉地降低了对法律救济服务质量的要求,对一部分律师来讲,少量的办案补贴或者无补贴,也使得对自己的偷工减料行为的愧疚感削减甚至理直气壮”。当然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使得影响法律救济案件办案质量的风险较之一般法律服务为更大。(三)质量掌握的目标目标是要使法律救济案件的质量与一般法律服务达到同样的水平。就是通过法律救济机构乐观主动地实行必要的质量掌握措施,使当事人达到较
11、强的质量监督力量,使律师能够自觉地履行义务。在此基础上,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嘉奖激励机制,鼓舞和引导法律救济律师供应更高质量的服务.三、质量掌握模式及选择依据律师介入办理法律救济案件的时间挨次,本文把各种质量掌握措施分为事前掌握、事中掌握、事后掌握三类。(一)事前掌握一是条件审查,保证法律救济申请人的合格性。假如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救济条件,最好的质量掌握也只能算是资源铺张。二是人员培训。通过开展各种学习、沟通、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法律救济律师的办案技巧和力量三是律师选任,可以要求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专长,支配办理案件的法律救济律师。同时,吸引和鼓舞更多优秀的律师参加办理法律救济案件。(二)事中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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