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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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1年6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服务规范第三节服务保障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经营者、驾驶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出租汽车,是指经许可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七座以下乘用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
2、约车)。巡游车可以巡游揽客或者在站点候客,也可以通过电召、网络等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揽乘客。第三条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业务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分为巡游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约车经营许可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客运服务的驾驶员(以下简称驾驶员),应当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用于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车辆应当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营运证分为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并定期开展全市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作为调整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第五条鼓励出租汽车行业集约
3、化、规模化发展。鼓励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网信、人民银行驻深机构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出租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参与行业治理,化解行业矛盾,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第八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巡游车经营许可第九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4、件:(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二)已经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并已经购置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有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车辆维护、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五)具备将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条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第十条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
5、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六个月内符合该项条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期限的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一
6、年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受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巡游车经营许可申请。第H一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巡游车经营者发放车辆经营权。巡游车经营者每取得一个车辆经营权,应当相应购置一辆符合条件的汽车作为巡游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车辆经营权的,应当综合评价投标人营运方案、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禁止将车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巡游车经营者签订包括下列内容的经营协议:(一)车辆经营权的数量、有效期、起止时间;(二
7、)相应车辆和其他营运设施的技术标准、车辆投放期限、营运范围;(三)营运服务以及安全管理要求;(四)车辆、驾驶员管理要求;(五)收回车辆经营权的情形;(六)违约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签订经营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将规定数量的车辆投入营运。第十三条投入营运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限内;(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四)
8、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六)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四条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在将车辆投入营运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巡游车车辆营运证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对相应的车辆核发巡游车车辆营运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车辆经营权的有效期届满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相应的车辆营运证。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巡游车营运服务。第十五条巡
9、游车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经营权主体变更,并重新签订经营协议,经营协议有效期限为相关车辆经营权的剩余期限。第十六条巡游车经营者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七条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相应的车辆经营权,并注销相应车辆营运证:(一)按照本条例依法无偿取得车辆经营权的巡游车经营者,其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经营者因破产、解散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经营的;(二)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的;(三)取得车辆经营
10、权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将符合规定的车辆投入营运或者投入营运后连续停运超过六个月的;(四)法律、法规以及经营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巡游车退出营运时,巡游车经营者应当清除巡游车外观特征,拆除营运设施。第十八条非巡游车不得采用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外观,不得设置巡游车标志灯、计程计价设备、营运状态标识等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营运设施和营运标识。第二节网约车经营许可第十九条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其中非本市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二)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三)有开展网约车经营的网络服务平台和与拟开展业
11、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的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四)平台数据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业务。第二十条申请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取得企业法人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后,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
12、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一条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所申请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四)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要求;(六)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
13、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第二十二条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为个人所有的车辆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约车营运服务。一个自然人只能取得一个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车辆使用性质登
14、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放营运证。审核未通过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有效期起始日为发证之日,届满日为车辆行驶证载明的注册之日满八年对应的日期。第二十四条已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所有人,因车辆退出网约车营运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的,应当先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办理注销手续。申请人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第二十五条网约车有下
15、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一)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限届满的;(二)网约车车辆营运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车辆依法应当被强制报废的;(四)车辆所有人在网约车车辆营运证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驾驶员从业许可第二十六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驾驶证载明的初次领证日期至申请之日已满三年,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十二分记录;(三)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
16、员证的记录;(四)年龄未超过六十五周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第二十七条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考试合格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二十八条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在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前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注册。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出租汽车驾驶
17、员证:(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不再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四)持证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经营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运价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运价改革和试点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合理的巡游车运价定价机制,并及时调整运价。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
18、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保持营运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三)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四)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七)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八)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
19、员应当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九)营运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其他载体发布危害社会稳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二)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四)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五)在出租汽车上设置影响安全驾驶、覆盖营运设施的广告和物品等;(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三条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还
20、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二)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报备和报告义务;(三)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四)不得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实行差别待遇;(五)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六)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待约车辆以及数量、网约车计价标准;(七)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
21、核实确认驾驶员是车主本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四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驾驶员应当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或者展示与车辆和驾驶员信息一致的车辆营运证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二)做好营运前例行检查,保持车身内外整洁,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营运设施及标识完好;(三)按照规定的计价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费,提
22、供符合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四)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与乘客协商选择合理路线,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协商确定的行驶路线;(五)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人员;(六)接受乘客预约服务需求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三十六条巡游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前暂停营运;(二)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显示相应营运状态标识;(三)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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