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管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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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物业管理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对行业发展的专业技术支撑作用,规范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等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管理及物业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受聘并纳入专家库统一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专家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市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等活动提供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等活动,主要指物业服务
2、项目评标、绿色物业管理星级评审和物业管理行业标准评审及其他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等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专家的专业程度对专家实施分类管理,分别设置评标评审专家和顾问专家。其中评标评审专家分为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专家和绿色物业管理星级评审专家两类,主要参与物业服务项目评标、绿色物业管理星级评审等;顾问专家主要参与我市物业管理领域重要课题、重大项目和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咨询、评估、论证等,符合评标评审专家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参与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第四条市住房和建设部门是负责本市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专家资格认定标准;(二)审定专家的入库资格;(
3、三)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四)指导监督专家的聘用、解聘、抽取、评标评审以及专家培训、考评等工作;(五)依法查处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相关异议和申诉;(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市物业管理服务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物管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一)配合市主管部门组建专家库,负责专家的聘用、解聘等相关事务性工作;(二)落实专家库的建设和运维;(三)组织落实专家培训与考评,发现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报市主管部门查处;(四)建立入库专家电子档案,做好专家信息的日常维护;(五)协助市主管部门处理相关异
4、议及申诉。第六条区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市主管部门、市物管促进中心对其辖区内物业管理专家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主管部门可以设立物业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研究物业管理前沿性工作,协调物业管理相关重大事项和重大疑难问题。物业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含市主管部门、市物管促进中心相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数量为九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四人。物业管理专家决策咨询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第二章专家的入库方式、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特邀入库两种方式。评标评审专家以个人申请的方式入库,且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同意。顾问专家以特邀入库的方式入
5、库,由市主管部门向意向人员发出邀请,但应当事先征得被邀请人同意,被邀请人接受入库邀请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离退休人员除外)。第九条评标评审专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诚实守信,能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能够胜任评标工作,特别优秀的,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年龄可放宽至七十周岁;(三)熟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掌握计算机操作的基本技能;(四)熟悉物业管理技术要求及行业发展现状,从事物业管理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五)满足一定的学历条件:大专毕业满十二年,大学本科毕业满八年,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满五年,或博士研究生
6、毕业满三年。绿色物业管理星级评审专家,除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节能环保相关技术要求,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参与过绿色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编制,或具有深圳市二星级以上绿色物业项目管理的实施经验。第十条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时,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现任物业服务企业(独立法人)负责人或部门经理以上职务,且该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上年度获得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为AAA、AA或A;(二)现任物业管理项目负责人,且本人根据深圳市物业服务评价管理办法上年度获得的物业服务评价等级
7、为AAA、AA或Ao第十一条顾问专家除应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任意一项条件:(一)长期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行业或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二)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学术理论研究或教学八年以上,同时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八年以上,代理过十宗以上涉及物业管理纠纷的案件;(四)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出具过十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审计报告;(五)参与过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的研究编制工作。第十二条评标评审专家入库程序如下:(一)发布征集信息:市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专家征集信息;(二)申报与资料提交:有
8、意向申报评标评审专家的人员,可通过征集信息上载明的方式及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如同一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人数过多的,市主管部门可根据申报情况,按照该企业申报人数与其在深承接的物业管理项目数量不超过一定比例予以限制,届时由该企业择优推荐申报人;(三)核查与考试:市物管促进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组织核查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入库考试,通过考试的申请人编入拟入库人员名单,报市主管部门审定;(四)审定与聘用入库:市主管部门对市物管促进中心提出的拟入库人员资格进行审定,通过后予以聘用并纳入专家库。满足评标评审专家条件的顾问专家自愿参与物业管理评标评审的,应按本条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第十三条顾问专家入库程
9、序如下:(一)发出邀请:市物管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向意向人员发出邀请函;(二)接受邀请与资料提交:收到邀请函的人员如接受邀请,应提交同意入库声明、所在单位同意书(离退休人员除外);(三)核查、审定与聘用入库:市物管促进中心就被邀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后报市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予以聘用并纳入专家库。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入选专家库:(一)曾被开除公职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市、区住房和建设部门与市物管促进中心的现职工作人员;(三)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解聘出库的;(四)入库时间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第十五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优中选优”的原则
10、合理确定专家库的规模。在审定评标评审专家资格时,应当同时参考以下因素:(一)物业管理评标工作经验;(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岗位、级别和年限;(三)物业管理领域理论水平;(四)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取得的相关荣誉;(五)市主管部门认为可参考的其他因素。第十六条专家入库由市主管部门颁发电子聘书,聘期三年。聘期届满,专家考评结果合格且仍符合入库条件的,由市主管部门审核决定予以续聘并颁发续聘的聘书。市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库的实际组建情况可随时增补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增补入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与最近一次公开征集并聘用入库的专家的聘期截止日期保持一致。第十七条对于拟评标评审项目,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1、(一)参加评标评审前三年内与投标人、申请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以全职、兼职方式担任过投标人、申请单位的董事、监事,或是投标人、申请单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二)与投标人、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三)与投标人、申请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利害关系;(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与管理第一节权利与义务第十八条物业服务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参与物业服务项目评标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
12、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三)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四)抵制和举报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对自身履职评价、考评计分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异议及申诉;(六)合法合规获得参与专家工作的劳务报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独立评审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评标评审工作;(二)被抽取后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拟参与评标的相关信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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