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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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行业治理,促进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总体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实施质量强国和质量强区战略,进一步完善建筑品质提升的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二、工作目标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责任意识,规范企业及人员
2、质量行为,严厉打击虚假检测、虚假报告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解决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行业突出问题,推进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全区工程质量检测及预拌混凝土质量水平。三、治理范围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外省进疆从事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全区各类建设单位和各资质等级建筑施工和市政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四、质量检测行业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一)资质管理。检测机构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资质标
3、准情况。(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管理。检测机构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并上传。(三)人员管理。检测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水平是否与完成的检测工作量相适应;检测人员是否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四)设施设备检测场所管理。检测仪器设备精度等级及其检定、校准、维护和保养等情况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测机构场所是否与开展的检测工作相适应;有环境条件要求的检测场所是否满足标准规定。(五)市场行为情况。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转包检测业务;是否以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六)试件(样品)管理。检测机
4、构接受委托是否落实见证取样制度,样品委托、数量、标识、留置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管理。是否配备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标准规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是否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是否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八)检测档案管理。检测资料是否及时归档,档案室是否满足有关要求,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是否连续;档案资料是否存在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情况;是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九)信息化管理。检测机构是否落实视频监控管理要求,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
5、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是否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十)见证取样管理。检测机构是否对混凝土试件的收样进行管理,材料收样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材料见证取样记录是否按规定收取,是否存在无见证取样记录或弄虚作假伪造见证取样记录的情况;发现试件强度代表值低于设计要求时是否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属地质量监督机构。五、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治理重点内容(一)资质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保持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情况,在资质有效期内开展业务情况。(二)采购管理1、各地应建立健全水泥、外加剂等主要原材料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建立混凝土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是否以
6、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是否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3、是否采购国家禁止使用或不合格建筑材料;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对水泥、掺合料、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进行检测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4、建设单位是否存在指定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的行为。施工单位是否采购无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或违规分站生产的预拌混凝土。5、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前,施工单位是否会同监理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核验,并对预拌混凝土生产地点、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考查。6、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接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业务后,是否以“代工生产”等名义违法转包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三)生产质量控制1、预
7、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前,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检查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配合比一致,生产设备和控制系统是否正常;是否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存在随意调整配合比的行为。2、生产制度管理。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无资质或超资质生产、无电子计量设备或计量不准确、试验室质量检测设备配置不到位、技术质量人员不到岗履职等情况。3、内设试验室管理。其试验室的设置是否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持续保持相应的检验能力;是否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检验活动;是否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四)施工现
8、场质量控制1、施工单位质量责任。是否严格按现行标准规范组织进场验收,落实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是否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成型养护设施;是否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是否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施工前是否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做好技术交底;是否严格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2、监理单位质量责任。是否对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试件取样、制作、养护、送检全过程实施监管;是否对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浇筑、养护等工程过程实施监督,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是否对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现场旁站监理,对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要环节进行巡视。六、实施步骤(一)
9、思想发动。2020年9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方案,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专项治理工作措施,组织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做好思想发动。(二)自查自纠。2020年10月至12月,各建设、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方案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完善企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本企业涉及的工作内容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建立自查和整改台账,对问题原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工作建议。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检测机构分别填写附件1、附件5,监理及施工单位填写附件2,并形成书面总结备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10、三)全面检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在各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质量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附件3、4、6的检查内容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对辖区内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50%,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查处,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及时上报。全面检查期间(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30日前需汇总辖区内专项治理检查抽查情况,按照附件7填写专项治理月度检查汇总表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11、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质量总站。(四)查漏补缺,督查督导。2021年4月至8月,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查漏补缺,形成专项治理高压态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地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导,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州市,将约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五)全面总结,完善机制。2021年9月至12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全面梳理专项治理过程中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可推广经验做法、正反两方面典型、剖析存在的问题,对今后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建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针对各地排查发现的问题,抓重点,强弱项,补
12、短板,固根基,形成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七、工作要求(一)做好动员部署。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动员部署工作,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成立领导机构,结合实际,抓住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二)加强监督检查。对日常监管问题突出、投诉举报数量较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承接业务的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各地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运用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发现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此次专项治理成果将作为检测机构及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管理评价的重要依据。(三)
13、做好总结提升和情况报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行动情况,认真总结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巩固专项治理行动成果,建立检测机构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工程质量检测和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州市专项治理工作措施请于2020年9月30日,全面检查情况报告请于2021年3月30日,全面总结请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质量总站。联系人:帕如克阿力木联系电话:联系人:张雨啥联系电话:、(传真)邮箱: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自查表2 .预拌混凝土使用施工现场质量自查表3 .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检查表
14、4 .预拌混凝土使用施工现场质量检查表5 .质量检测机构自查表6 .质量检测机构检查表7 .专项治理月度检查汇总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自查表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基本合格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企业资质管理1.1企业是否取得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1.2企业生产条件、生产能力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1.3企业是否设立分站,有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情况1.4企业改扩建是否报行政机关备案,是否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生产2原材料采购管理2.1是否分仓贮存,有明显的标识且标识信息齐全2.2是否建立原材料采购管理制度和使用台账2.3采购
15、合同(协议)是否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2.4是否对进场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2.5原材料(水泥、砂、石、粉煤灰、水、外加剂)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检测2.6水泥类别是否和混凝土用途相适应2.7粉煤灰等掺合料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次充好2.8是否与具有见证取样对比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签订对比检测合同,接受对比抽检,并出具相应的对比检测报告3混凝土质量管理3.1配合比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3.2预拌混凝土生产前是否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3.3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是否与配合比一致3.4配合比调整程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5生产过程中是否水胶比过大、粉煤灰等矿物掺
16、合料掺量超标3.6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第一次搅拌是否按有关要求开盘鉴定,是否留置标准养护件送检并记录存档,碎出厂检验是否符合要求3.7生产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4企业专项试验室4.1是否经过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4.2是否编制实验室质量手册,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4.3检测参数是否满足要求4.4混凝土试块留置标识是否齐全有效,与生产记录是否一致4.5设备仪器数量及能力是否符合资质等级和精度要求(生产设备、试验仪器、检定周期)4.6试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4.7试验场所设置是否满足实验需要,有不利影响时是否有效隔离4.8试验原始记录与报告编
17、号是否按年度统一编号,口编号连续唯一4.9所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4.10报告是否三级签字,编号是否连续、唯一,报告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信息是否齐全,结论用语是否规范4.11样品的标识是否唯一、有效,传递能否溯源4.12是否建立不合格台账5企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5.1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履行职责,负责本企业的混凝土配合比制订等技术工作,对技术负全责5.2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是否落实到位6混凝土运输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整改措施口期:企业技术负责人:整改结果日期:企业法人(公章):预拌混凝土使用施工现场质量自查表项目所在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筑面积或建设规模in?或(万元)混凝土生产企业名称监理单位名称检
18、查内容检查结果基本合格项、不合格项的事实描述格基本合格不合格1预拌混凝土管理情况1.1配合比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1.2施工、监理企业是否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延伸监督1.3预拌混凝土合格证、原材料质保资料收集是否及时、齐全2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情况2.1是否建立进场质量验收台帐,对混凝土进场时间、强度、使用部位及进场验收情况进行记录2.2是否按要求进行坍落度检测2.3是否实施三方见证留置混凝土试块3预拌混凝土使用情况3.1是否在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造成水胶比过大3.2是否振捣不密实、施工缝随意留置、养护时间不足、混凝土构件裂缝3.3是否按要求留置拆模试块,是否存在违规提前拆模现象4预拌混凝土试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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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 建设 工程质量 检测 混凝土 行业 专项 治理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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