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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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实施细则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我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金融开放招商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黑政规2021)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落实我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境内上市分阶段及新三板挂牌政策兑现采取免申即享、即上即补;重组、境外上市以及哈股交“紫丁香”专板挂牌经专家组审核,
2、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兑现。第二条奖补范围和标准(一)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二)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三)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80。万元。(四)
3、对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并实现直接融资的股份制企业,省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最高30万元。(五)对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进行奖补。如企业前期已在上述任意板块获得过奖补资金,后续转换上市板块并成功完成上市后,原获得奖补资金须在后续发放的奖补资金中扣除。第三条兑现条件(一)兑现主体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兑现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均在我省。(三)兑现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四)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企业须完成上市(挂牌)各个阶段。(五)境外上市申报兑现主体企业除符合上述第1条、第2条、第3条、
4、第4条外,其生产经营主体需在我省辖区内,但母公司注册地可不在我省。第四条兑现流程(一)确定奖补对象1.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企业。黑龙江证监局根据企业上市各阶段完成情况及时将企业名单提供给省工信厅,企业无需申报。省工信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组织开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2.境内重组、境外上市及在哈尔滨股权交易中心“紫丁香”专板挂牌企业。由省工信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上年度兑现奖补政策通知。各市(地)工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企业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2)。同时,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
5、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至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财政厅。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补助的支持依据。省工信厅联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对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由专家审核组提出是否给予企业资金奖补的最终意见。对不符合奖补条件的,及时向申报企业反馈。(二)网上公示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确定后,在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三)请示报批拟给予资金奖补企业名单由省工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后,由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黑龙江证监局联合行文呈报省政府批准。(四)拨付资金经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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