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专题报告:一文理解“碳定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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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中和专题报告:一文理解“碳定价”一个可怕的结论引起的“碳中和”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19832012年很可能是过去800年里最暖的30年时期。气候变化已经对大陆和海洋的自然系统和人类系统产生影响,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降水和干旱、粮食减产等事件不断发生。而这种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地球能量收支平衡的改变,特别是温室气体浓度的升高导致的温室效应。温室气体的大气浓度已上升到过去80万年以来前所未有的水平。自1850年以来,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0)的浓度均已分别大幅增长了约40%、150%和20%,地表温度升高了约0.85C,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了约0.
2、19米。1.5C的由来:通过研究和模拟,与19807999年相比,如果全球平均温度增幅超过1.5-2.5,20%-30%的物种可能面临灭绝风险;全球平均温度比1990年的水平高1至2(高出工业化前时期约1.5至2.5),将对包括许多生物多样性热点在内的独特和受到威胁的系统构成显著的风险。因此,2015年巴黎协定确定长期气温目标: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低于2之内,并努力将气温升幅限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1.5C之内。碳中和的由来: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指出,有可能将温升控制在2以下的情景要求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2010年水平减少40-70%,在2100年的排放水平接近零
3、或甚至更低;在2100年将温升控制在1.5。C以内情景要求到2100年浓度水平低于430ppmC02当量,2050年的排放比2010年削减70-95%o从京都到巴黎,构建全球减排框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奠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是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全面性的国际框架。当前已有190多个国家批准了公约、成为缔约方。公约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作为原则:要求发达国家作为温室气体的
4、排放大户,采取具体措施限制自身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发展中国家则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控排义务。公约规定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1997年,在第3次缔约方大会(C0P3)上签订京都议定书,标志着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条约的落地。它提出将温室气体折算成二氧化碳,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对碳排放实施“自上而下”的总量控制,坚持“共区原则”免除发展中国家的减排责任,规定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内,缔约方(主要为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5、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2001年,美国以“共区原则”权利和义务承担不均等为由宣布放弃实施京都协定书。第二期承诺期(2013-2020年),俄罗斯、加拿大、日本、新权西兰不参与减排,签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占全球总量的15%,该承诺失去实质减排意义。巴黎协定:2015年,在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21)上签订巴黎协定,仍然坚持“共区原则”,但逐渐向“共同责任”演变,从制定总体减排目标转变为设定国家自主贡献,强调“自下而上”的减排体系。同时,巴黎协定尊重各国减排的差异性,给予发展中国家减排的适当余地,自主设定减排目标,确保其可持续发展。该议定提出控制全球平均气温在高于工业化前温度
6、2以内,逐渐提升减排力度。巴黎协定要求建立针对国家自主贡献(INDC)机制、资金机制、可持续性机制(市场机制)等的完整、透明的运作和公开透明机制以促进其执行。所有国家都将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但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提供灵活性,形成2020年后的全球气候治理格局。中国的应对之道: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进能源革命碳排放不仅关系气候变化,更与国家发展息息相关。2020年,我国碳排放总量占全球总排放量的32%,居世界第一位。我国的减排承诺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举足轻重。我们在气候治理方面做出积极、有雄心的减排计划,有利于在国际社会上取得主动性;同时,能够推进能源革命和产业升级,把能源安全牢牢
7、握在手里。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我国新能源资源储量巨大,陆地70米高度的风能预计可开发量为50亿千瓦,50米水深70米高度的海上风电预计可开发量达5亿千瓦,全国陆地太阳能资源理论储量1.86万亿千瓦,初步分析全国太阳能技术可开发量达到156亿千瓦。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能源变革信心。随着技术持续进步,新能源成本稳步下降。20102019年,我国陆上风电平均装机成本由1482美元kW下降为1222美元kW,下降18%;光伏发电平均装机成本由3947美元kW下降为794美元kW,下降80%。当前,中国气候外交进入主动引领阶段,成为国际气候规范形成的关键推动力量,正在努力成为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贡献者和
8、引领者。碳定价的方法:碳税和碳交易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许多国家使用经济型、强制型等手段激励减排。其中,经济型手段受到各国青睐,常用的经济刺激型手段是碳定价机制,通过提高碳排放成本降低企业碳排放量。碳定价的主要方法包括碳税和碳交易市场体系。碳税是最为简单直观的手段,即政府对企业的排碳行为征税,政府规定碳价,促使企业为进行减排,使碳排放量趋近于社会最优排放量。碳交易市场体系是政府限制排放水平,通过市场决定碳价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碳税机制短期减排效果明显,但是对碳排放量控制弹性较差;碳交易机制价格发现机制完善,长期效果明显,并且可与其他碳交易体系或碳抵消机制相连,但是需要搭建交易平台和清算结算制度,运
9、作成本高,配额估算难度大。从应用场景来说,碳税政策更适用于管控小微排放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适用于管控排放量较大的企业或行业,故这两种政策可以结合使用,可对覆盖范围、价格机制等起到良好互补作用。当前,世界各地已实施生效的碳定价机制共计61个,共覆盖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2%。其中,30个使用碳税,要位于日本、南非、南美等国家或地区;31个选用碳交易体系,要包括欧盟、中国、韩国等国家或地区。截至2021年4月,全球碳价差异明显,从1美元/吨到137美元/吨不等。目前瑞典、瑞士实施碳税政策,碳价处于最高水平,均突破100美元/吨。其余多数国家碳价在30美元/吨以下。碳交易体系中,欧盟碳价最高,达到5
10、0美元/吨。浅析几种碳交易机制碳排放交易机制最初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机制。1997年各缔约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排放权贸易(ET)机制: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联合履约(JI)机制: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转化为减排单位(ERUs)给予投资方;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
11、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除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机制(VER),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概括来说,排放权贸易(ET)机制和联合履约(JI)机制都是在缔约方发达国家总配额不变的情况下的交易,ET机制通过金钱直接购买,Jl项目则通过项目进行,二者都不会创造出新的碳排放配额;清洁发展机(CDM)可以通过项目运营创造出新的碳交易单位CERs。影响碳价的关键因素:供需关系和减排成本理解碳交易体系,应从“上限”和“交易”两个方面入手。政府对控排企业的总排放
12、量设定排放上限,并在一级市场将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给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企业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碳排放权。由于受到经济激励,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会进行减排,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获取额外收益,同时减排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可降低其达标成本,最终实现社会减排成本最小化。有效碳市场的碳排放权的价格即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政府设定的排放上限逐年减少,从而向市场释放长期减排信号。非控排企业通过注册的自愿减排项目运营,产生碳信用即核证减排量(CERs)等,控排企业可通过购买碳信用抵销碳排放。自愿减排交易系统作为碳交易市场的有效补充,通过对核证减排量(CERs)抵销比例的限制,来控制碳交易市场供需关系,为
13、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营起调节作用。配额交易注重碳排放效率,核证减排量(CERs)注重减排质量,两者结合可促进进产业升级和能源转型。完善碳交易机制的“自我修养”:覆盖广、调节灵、分配合理碳交易体系设计主要包含以下步骤:确定碳交易覆盖范围、设计碳排放总量、分配碳排放配额、明确调节机制、碳排放监测核查、设计履约机制和评估实施情况并改进。另外整个过程还需要相关支持工具、调控机制和金融机构的参与。1、覆盖范围:纳入多数温室气体,覆盖多行业京都议定书曾提及7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和三氟化氮(NF3)
14、o当前全球碳交易体系均纳入二氧化碳排放,另有美国、新西兰、欧盟、韩国等国家开展其它温室气体的交易。碳交易市场主要覆盖的行业包括电力、工业、建筑、交通等。加拿大新斯科舍省排放覆盖率达到82%,中国和欧盟的排放覆盖率分别为40%、39%o理论认为覆盖行业和气体范围广的碳交易系统是最有效的,但因部分行业排放难以跟踪,多数国家碳交易的覆盖范围有限。2、配额分配:合理设置上限,提高拍卖比例政府分配碳交易配额的方式主要分为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政府免费将配额发给企业,即为免费分配,该方法容易实行,但易出现寻租问题。将碳配额拍卖,出高价者得的方式即为拍卖分配。目前拍卖分配是最受关注的获得碳排放权的方式。它产生
15、公共收入并激励公司尽早采取行动以应对气候变化,同时确保受监管的公司为其排放支付费用,较为公平。免费分配方式主要有三种方法:历史排放法、基准法和历史强度法。历史排放法以过去年度碳排放数据作为参考,制定未来碳排放配额,存在有利于历史排放量大的企业的不公平现象。基准线法用以碳排放效率基准为标杆确定配额,行业内横向比较。历史强度法综合企业减排系数、历史强度值和产量等指标确定配额,企业自身纵向比较。当前全球碳交易体系中,碳配额分配方式主要为免费发放,分配方法主要是基准法和历史强度法。但拍卖分配是最有市场效率的分配方式,随着碳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拍卖分配比例逐年提高。截止2020年,全球碳交易体系通过拍卖
16、配额募集了超过1030亿美元。其中,欧盟碳交易市场拍卖配额占总配额的57%,2009年以来拍卖募集收入超807亿美元。拍卖收入多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低碳交通。3、市场调节机制:抵销和MSR机制碳市场要具备应对冲击的能力,除了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框架,还需要有效的市场调节机制。过去几年中,全球各主要碳市场都实施(或调整)了其市场稳定措施,设定了价格调控工具,帮助支持碳市场持续有效运行,并适应结构性的供求失衡。主要是通过在控制碳抵消和信用的数量,碳配额的储备、回购和拍卖等方式进行市场调节。碳抵消和信用主要来自核证减排量CER和联合履约(JI)减排量。以欧盟为例,2019年欧盟启动碳交易市场稳定机制(M
17、SR),规定当市场流通碳配额数超过8.3亿吨时,未来碳配额拍卖量中的24%将被储备12个月,不再参与流通;当市场流通碳配额数低于4亿吨时,将在储备中拿出1亿吨进行拍卖,以此平衡碳市场供求关系。碳排放覆盖范围扩大,供给收紧刺激碳价上涨2020年,全球共有24个运行中的碳市场,覆盖了全球16%的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实施碳交易政策的国家包括欧盟、魁北克、加州、新西兰、韩国、澳大利亚等。2005年建立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是全球首个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也是当前最成熟的碳交易系统。随着全球碳交易市场不断发展,2021年中国、德国、英国等纷纷建立新的碳交易体系,使得2005年以来全球碳排放覆盖比例扩大3倍。2
18、010年以来,全球碳交易价格经历了先降后升的趋势。2011年爆发欧债危机,碳价大幅度下跌;2013年,各国收紧碳信用数量,加强减排力度,并纷纷建立市场稳定机制,欧盟、新西兰、北美区域等的碳市场价格触底回升。2020年全球碳价收入高达530亿美元,相较于2019年提高80亿美元,尽管如此,全球多数地区碳价仍然过低,现有碳定价机制所覆盖的碳排放量中约一半都低于10美元/吨C02e。据碳定价高级别委员会估计,要想低成本高效益地实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每吨二氧化碳定价在2020年前至少需达到40-80美元,在2030年前达到50-100美元。碳价格差异大,覆盖范围不是关键因素2020年,全球主要碳交易市
19、场的平均碳配额价格基本处于15-30美元/吨。欧盟碳交易价格最高达到28.28美元/吨,其次为韩国27.62美元/吨。碳交易价格和碳排放覆盖比例没有必然联系,加拿大新斯科舍省碳排放覆盖比例高达82%,但2020年碳交易平均价格为24.35美元/吨,低于欧盟和韩国。由此可见,覆盖范围广并不是碳价高的关键因素。欧盟碳市场历经四阶段发展日渐成熟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是全球最早、发展最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约40%的碳排放量;欧盟也是当前最大的碳交易市场,2019年欧盟碳市场交易量为67.8亿吨二氧化碳,占世界总交易量的77.6%,交易额达到1689.7亿欧元,占世
20、界总额的87.2%。从排放来源看,2018年欧盟27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38.93亿吨C02e,其中能源部门排放量最高,占总排放量比重达75%;其次为农业部门,占总排放量比重为10%o;工业、航空、废弃物部门排放量占比分别为9%、3%、3%o据EEA统计,欧盟实施碳交易以来,温室气体排放量持续下降,19902019年间,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了26%,CAGR为7%;同时,通过配额拍卖为欧盟募集收入超807亿美元,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和低碳交通等环保事业。2020年,欧盟碳配额拍卖收入218亿美元,平均价格为28.28美元/吨C02e。欧盟碳交易市场已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目前正处在第四个发展阶段
21、:第一阶段(2005-2007),京都议定书签订之后,第一个承诺期之前。主要覆盖电力及能源密集型工业,每年碳配额上限为20.96亿吨C02e;根据历史排放法免费分配碳配额;无限量允许CDM、Jl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参与抵销。第二阶段(2008-2012),京都议定书第一个承诺期,航空业加入覆盖范围,每年碳配额上限为20.49亿吨C02e;90%的碳配额根据基准免费分配,10%的碳配额拍卖;限制土地利用、林业、核电、20MW以上水电等CDM、Jl项目用于抵销,并限制数量不超过50%的减排量。第三阶段(2013-2020),京都议定书第二个承诺期,扩大工业覆盖范围,2013年碳配额上限为20.84亿吨
22、C02e,每年递减1.74%;43%的碳配额根据基准免费分配,57%的碳配额拍卖;2012年后,只允许最不发达中国家CDM项目抵消,其他国家只允许2012年以前的CDM项目用于抵销;建立MSR市场稳定机制。第四阶段(2021-2030),巴黎协定第一个十年,2021年碳配额上限为15.72亿吨C02e,每年递减2.2%;43%的碳配额根据基准免费分配,57%的碳配额拍卖,行业基准每年递减0.2%-1.6%;不再允许CDM、Jl项目用于抵销。经过前三个阶段的发展,欧盟碳交易各要素日渐成熟,逐渐成为一个具有较完善价格发现机制、利于促进减排的有效市场:1、覆盖范围不断扩展:第一阶段,纳入碳交易体系的
23、公司仅包括发电厂、装机超过20MW的企业(危废处置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除外),以及炼油厂、焦炉、钢铁厂等各类工业企业。第二阶段增加航空公司进入控排范围,同时交易体系也扩展到了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第三阶段扩大工业企业控排范围,纳入碳捕捉和储存设施、石化产品生产、化工产品生产、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冶炼等单位。理论认为覆盖行业和气体范围越广的碳交易系统越有效。2、拍卖分配比重提高:碳配额初始分配机制由全部免费分配逐步转变为57%通过拍卖分配,其余通过行业基准法免费分配。第四阶段中,电力行业碳配额100%通过拍卖分配。拍卖分配不仅可以增加政府收入,用于减排和能源转型,还可以使分配更有效率。3、调节
24、机制灵活:抵销机制越来越严格,第一阶段可以无限量使用CDM、Jl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参与抵销,第二、三阶段逐渐限制其质量和数量,到第四阶段不可使用抵销机制,抵销机制的取消减少了可履约碳供给;2019年建立市场稳定储备(MSR),规定当市场流通碳配额数超过8.3亿吨时,未来碳配额拍卖量中的24%将被储备12个月,不再参与流通;当市场流通碳配额数低于4亿吨时,将在储备中拿出1亿吨进行拍卖,以此平衡碳市场供求关系。金融市场和交易机制完善,碳价企稳回升欧盟碳金融市场品种多样,交易量活跃。欧盟碳市场是在高度发达的金融市场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碳市场主体不仅包括控排企业,还有众多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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