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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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突出重点、主动预防。聚焦关键岗位、重点业务,从严规范回避管理,防止利益冲突,确保公正履职。(二)坚持关口前移、从严管控。强化源头管理,注重日常监督,推动从严回避管理常态化规范化,着力控制回避情形。(三)坚持规范管理、严肃追责。积极稳妥做好回避问题治理,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从严把好回避规定落实关。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中层领导人员是
2、指公司党委管理的领导人员。第四条中层领导人员需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其中:(一)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三)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以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第五条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二)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在同一机关部门内任职;(三)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双方直
3、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四)中层领导人员与亲属不得担任有上下级直接隶属关系的职务;(五)中层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任职单位所在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财务、采购、计划投资等工作;(六)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亲属不得在其所在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中层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所任职单位担任基层领导职务。第六条中层领导人员公务回避情形包括:(一)中层领导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公司及关联企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二)除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外,中层领导人员其他亲属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其所任职单位发生经营业务往来、投融资关系、混合所有制改革时,本人应申请回避;(三)中层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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