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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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一、基本要求(一)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医师应该签全名。(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当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三)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四)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一般病程记录,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
2、、修改并签名。(五)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一般时间记录年、月、日、时。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等需记录到分钟。(六)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七)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诊疗等),应让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
3、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科或者总值班签字。(八)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二、门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经治医师书写并签字。(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当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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