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docx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主权的有关规定第一条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评定分离”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XX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于本规定。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范围内且达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
2、须进行招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充分履行招标人权责,健全完善招标人内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履约管理,科学制定招标采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第四条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行政监督平台建设,高质量实现数字证书(CA)互认、在线开评标、远程异地评标、担保在线收退、在线视
3、频音频监管等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环节,确保交易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第五条取消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的事前审核,行政监督部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对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取消投标报名,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在线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第六条本市行政审批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且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完成部分手续、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后,在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工程招标承诺书并经同意后,可先期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自行承担因项目审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的风险。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
4、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工作。第七条畅通依法必须招标但监督部门不明确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渠道。招标人向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拟招标项目监督部门不明确的情况,由交易中心依程序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商定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管。第八条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采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形式。采用委托招标的,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投标邀请函、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答疑文件等由招标
5、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编制。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招标文件会商审核机制,并对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招标人及其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或线上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以及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备案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投诉,备案部门及相关主管部
6、门应及时处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加强对图纸设计深度的管理,以降低暂估价在招标控制价中的比例,依法招标项目的暂估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5%。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其发包人。第十二条鼓励招标人(投资者)在投资决策阶段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综合性咨询服务;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委托工程咨询单位提供包括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多项或全部全过程咨询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内容且达到规模标准
7、的,应当依法招标。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及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市政、园林绿化、交通等项目,原则上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有明确的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投资估算、功能需求、质量、工期、生态保护、验收等要求,
8、以及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等资料。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及概算核定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他项目可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非主体工程业务,建设单位不得指令分包或肢解发包。第十五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外,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一)重新招标再次失败,且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原承
9、包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小型附属工程(工程造价累计不超过原中标价的20%,且不超过1000万元)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及其他服务的;(四)已建成工程进行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由原中标人进行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弄虚作假而规避招标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同一招标人在同一时间段实施多个同类工程或同专业工程的,招标人可以采用合并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但不得以此为由提高资格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十七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委派
10、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活动,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数量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外部专家,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并取得授权委托。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或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由招标人自主选定评标专家。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自主选择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行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织
11、资格审查活动,但不得有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情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其组成、成员及其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资格审查活动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不具备录音、录像等条件的,须在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第十九条招标人可以按以下情形选择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产生方式和定标规则,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明确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依排序定标。(三)根据招标项目规模和特点,采用“评定分离方法确
12、定中标人(详见附件)。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一般不排序),并对每名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招标人须组建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规则及方法,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核实与考察的情况,自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标,并公示中标人及确定中标人的理由等。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定标方法和结果须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采取随机抽查及标后评估、绩效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相关交易主体的违法违规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落实 工程 建设项目 招标 自主权 有关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81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