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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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在云南省注册的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1号),结合我省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Q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各级裁判管理单位或部门开展体育竞赛裁判员的培养、选派和日常管理。第三条云南省体育局(以下简称:省体育局)全面领导全省体育裁判员监督管理工作,下列各责任主体根据权限开展管理工作,向省体育局负责,定期报告工作。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裁判员资格认证。州(市)、县(市、区)级体育主管部门
2、参照执行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第四条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日常管理。第五条各省级训练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根据授权负责对所管项目在云南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一、二、三级裁判员进行推荐、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日常管理;对国家级以上裁判员在全省比赛中的执裁行为进行监督;开展相应项目的一级及以下裁判员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业务;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单项协会对所属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第六条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省级单项体育协会可申请承接相应项目一级及以
3、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注册等管理业务。组织健全、运行规范、具备裁判员管理能力的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可在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或总会)的管理下,可分别承接本地区二级、三级裁判员的管理业务。第七条省级单项协会是否符合承接相应项目一级以下裁判员队伍培训、考核、注册管理能力要求,由省体育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体育总会组织考评,并定期进行公布。裁判员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则为准则、恪守职业道德、公正准确执裁”的基本原则,为参赛队伍提供公平竞赛环境,保证竞赛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地进行。第八条省级项目管理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省级单项协会对裁判员队伍的管理效能由省体育局进行定期评估,并作出管理资
4、质准入、展期(授权期限)、暂停、撤销等决定。第九条上述组织及责任人在裁判员队伍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省体育局根据有关权限做出责任人调整、班子改组、组织换届等党纪政纪法纪处分。第二章裁判员委员会第十条各省级训练单位、云南省体育总会、经批准承接裁判员队伍管理的省级各体育单项协会应当组织所管辖的各项目成立裁判委员会、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裁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设置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委员四个等级,根据权限开展工作。各省级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州(市)体育主管部门、省级训练单位、或省级单项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省体育局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
5、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原则上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请省体育局和体育总会核准、备案,名单须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裁委会应由不少于三名现役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组成。省级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年。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全国单项协会、省体育局和省体育总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各省级裁委会负责制定全省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
6、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注册、管理;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学习和执行国际国内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省单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补充规定。应向省体育局和体育总会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汇报。州(市)、县(市、区)级单项协会应结合本地区体育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的规定成立项目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向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和当地体育总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Q州(市)级、县(市、区)裁委会由不少于三名现役一级(含)以上的裁判员组成。第三章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第十四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项目技术规范和临场执裁考核及职业规范、职业道德考
7、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把英语或该项运动的主流语言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并根据项目标准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第十五条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高等院校的裁判员原则上从本项目的三级裁判员起开始培训,并上报属地体育主管部门认证。第十六条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并参加不少于3次地方性比赛裁判工作(其中至少参加一次州市级比赛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2年及以上,能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培训讲师至少有一名本项目
8、现役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一级以上优秀退役运动员原则上可直接从本项目的二级裁判员起开始培训。第十七条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较丰富的裁判工作经验并参加不少于6次地方性比赛裁判工作(其中至少参加2次省级及以上比赛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2年及以上,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20学时以上)并考核合格者,培训班讲师必须有一名中国单项体育协会认证的现役裁判督导或裁判讲师。第十八条各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参照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管理办法,本着“扩大三级参与面、保障二级为主体、严把一级质量关”的原则,负责制定全省裁判员培训计划、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以
9、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符合全国各单项协会相关标准和办法,经公布后执行。第十九条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备案。二级、三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分别报州(市)、县(市、区)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和同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各级裁判员管理单位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情况,组织一级(含)以下的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晋级和复试等认证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第二十一条各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根据每年裁判
10、员资格培训计划,提前向省体育局申报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计划。省体育局统一制作并发放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只有注册并录入裁判员管理数据库的裁判员,方能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第二十二条对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三条申报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时须提交的材料有:1 .按需要填报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两份,打印并附上1寸照片,由培训讲师和省级裁判员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2 .提供报名考生执裁比赛的秩序册(封面及裁判员名单复印页);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印在一页上);下一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包括比赛裁判长签字页等,张贴在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中)。3.报名单位须将报名考生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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