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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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为加快实现部市畜牧兽医各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监管监测T本化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内容(一)统一赋码采集信息。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附件1),对本市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分类实行统一赋码(附件2)。赋码时,按照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登记要求,通过归口信息系统(平台),分类采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附件3)。(
2、二)部级平台统一赋码主体。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机构、无害化处理场、饲料厂、兽药生产企业、畜禽贩运主体、兽药经营企业、屠宰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运输主体等11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在部级相关信息平台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请各区做好所辖区域上述经营主体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核补工作(附件3)。中心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孵化厂、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赋码及信息采集工作暂不实施,部级平台已预留号段。(三)市级平台统一赋码主体。动物隔离场、兽
3、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三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平台赋码。市级平台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后,对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动态管理。市级平台的养殖场(户)赋码主要指对养殖户的赋码和新增养殖场的赋码,已在部级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赋码的养殖场不再重复赋码。请各区做好所辖区域上述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工作,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核补工作(附件3)。二、统一赋码任务安排根据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的类型,市级层面明确统一赋码任务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形成任务分解表,确保工作联系顺畅、有序推进(附件4)。请各区、市有关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
4、及相关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三、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推动。市级层面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采集工作。各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请各区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工作组及具体联系人名单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区、市有关单位要结合部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已录入的数据,查缺补漏。对于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平台待赋码的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要尽快摸清底数,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赋码动态管理。应纳入赋码的生
5、产经营主体要应赋尽赋。要督促相关主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把好审核关,确保信息质量,并加强信息安全工作。(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区、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行政备案、许可等法定环节,以及动物疫病;争化场、无疫小区创建,养殖场、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环节,督促已赋码主体完善、更新基础信息。要充分利用养殖档案以及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工作开展,协同推进养殖户和新增养殖场赋码工作。要加强对统一赋码的宣传,确保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广泛知晓。要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互通,推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确保数据质量。附件: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2.主体类型赋码方式4.统一赋码任务分解表附件下载:沪
6、农委(2023)215号附件.doc附件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对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赋码,便于在从事畜牧兽医生产经营活动时进行身份识别、信息管理、归集和交换等。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信息技术安全技术校验字符系统(GB/T17710)(3)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4)民政统计代码编制规则(民发(2002)170号)(5)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6)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定义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是指每个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在
7、从事畜牧兽医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唯一身份识别码。4 .代码构成和编码规则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由1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包括四部分:第16位为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分类码,第9-14位为顺序码,第15位为校验码(图Do图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结构其中,第16位登记管理部门行政区划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按照GB/T2260要求编码;第78位分类码按照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所属类型进行编码(见表1);第9一14位顺序码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赋码先后顺序为申请代码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分配;第15位校验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计算方法参照GB/
8、T17710o5 .变更规则5.1 从事具体生产的主体,其代码与该主体物理地址唯一对应。当该主体从事的生产内容发生变化导致所属类型变化时,需要重新赋码。其他信息变更时,代码保持不变。表1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分类及编码编码类型生产经营内容Ol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化养殖活动02孵化厂从事禽蛋孵化活动03动物隔离场从事动物隔离活动06生鲜乳收购站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销售活动等07畜禽粪污处理机构从事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及初级加工等08无害化处理场专门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等10饲料厂从事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等11
9、饲草厂从事草种、商品草生产加工等15兽药生产企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兽用中药、兽用化学药品生产等20畜禽贩运主体从事畜禽贩运活动24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用生物制品、兽用中药、兽用化学药品销售等25畜禽屠宰厂(场)从事畜禽屠宰活动26活畜禽交易市场从事畜禽活体交易活动30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畜牧业生产服务、畜产品质量检测等31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从事动物疫病检测监测和兽医技术服务等3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50合作社为合作社成员提供生产资料购买,畜禽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以及与合作社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70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不具体开展生产活动,为所属养殖场提供管理功能等
10、80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具体开展生产活动,为所属分公司提供管理功能等90养殖场(户)从事畜禽养殖的主体91畜禽运输主体从事畜禽运输的单位和个人99其他已有分类细项不能涵盖的,归到此项,并标明具体生产经营活动5.2 不具体开展生产活动,仅从事经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其代码与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唯一对应。其他信息变更时,代码保持不变。5.3 当行政区划代码改变时,已设立的主体其编码不改变,新设立的主体按照新的行政区划代码编码。5 .4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注销后,原代码作废。6 .校验码用于检验本体码的正确性,采用GB/T17710中规定的“IS0/IEC7064MODll,10”校验算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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