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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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1.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文件、资料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实施程序:1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 .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
3、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时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有证据证明林木来源为非法;工具、设备、财物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实施程序:1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
4、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 .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
5、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时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场所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实施程序:1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情况
6、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 .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
7、面告知当事人。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时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4.对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
8、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的义务,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程序:1 .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在代履行前送达当事人;4 .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签订代履行委托协议;5 .代履行三日前再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6 .代履行时制作现场笔录并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笔录等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7 .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
9、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中止或者恢复、终结执行;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签订并履行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务,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8 .代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办理时限:一般包含一个生长季,不超过六个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环节较多或者程序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5.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代履行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执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10、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行政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补种树木的义务,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程序:1 .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2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 .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在代履行前送达当事人;4 .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签订代履行委托协议;5 .代履行三日前再次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6 .
11、代履行时制作现场笔录并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后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在现场笔录等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7 .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中止或者恢复、终结执行;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的,签订并履行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恢复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务,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8 .代履行完毕后,当事人拒不支付代履行费用时,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办理时限:一般包含一个生长季,不超过六个月;补种树种对自然条
12、件要求高或者管护程序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9 .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的查封、扣押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
13、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有证据证明种子为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场所与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实施程序:1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
14、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 .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时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7.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
15、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为违反规定调运的。实施程序:1 .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3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4 .听取
16、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5 .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6 .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7 .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办理时限:不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8 .对有关植物品种繁殖材料予以封存、
17、扣押或者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的封存职权类型:行政强制措施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实施层级:市级、区级实施主体: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各区园林绿化局实施条件: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与查处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实施程序:1.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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