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区扶持保险行业发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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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XX区扶持保险行业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75号),促进XX区现代保险服务业聚集发展,加快打造XX区保险创新发展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包括:在XX区依法注册、纳税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其中,保险科技公司参照保险中介机构标准享受政策扶持。第三条本办法扶持的保险机构包括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及省级分公司。第二章招商引资扶持
2、措施第四条开办补贴。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保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一)保险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5亿元(含5亿元)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补贴,再按实缴资本的1%予以补贴;实缴资本在5-10亿元(含10亿元)的,一次性给予1100万元补贴,实缴资本超5亿元的部分再按3%予以补贴;实缴资本超10亿元的,一次性补贴2600万元。(二)保险机构二级分支机构。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的二级分支机构,一次性补贴600万元;管辖5个以上地级市的省级分公司,一次性补贴1000万元。(三)保险机构三级分支机构。总部实缴资本达到5亿元且为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的,补贴400万元,分三次给付,开业后补贴200万元,开业
3、满一年和两年分别给付100万元。新设立的保险机构租用办公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且员工超过50人的,或迁入前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全额给付。开业后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剩余补贴一次性全额给付。(四)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总部,实缴资本在100万-2亿元(含2亿元)的,按实缴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实缴资本超2亿元的,一次性补贴100o万元。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在XX区新设立(升级)省级分公司,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第五条物业补贴。对新设立或区外新迁入的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给予补贴:(一)自建或购买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500元;(二)租赁办公用房本部自用的,
4、前3年按照租赁时所属租金指导价的50%逐年给予补贴。当年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租金指导价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补贴。保险机构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保险中介机构、保险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第六条协会补贴。在XX区注册、经保险行业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办认可的市级及以上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按照所属租金指导价的50%每年给予租金补贴,当年实际租赁价格低于租金指导价的,按照实际租赁价格的50%给予补贴;由区外迁入XX或在区内搬迁的,一次性给予5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租金补贴和搬迁补贴的补贴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米。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限报
5、2人),按其上一年度收入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5%给予收入补贴。对各级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XX区举办的省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和会议,给予会务费用20%的补贴,活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第三章做大做强扶持措施第七条经营补贴。对新设立或迁入的保险中介机构,第1年至第3年,年纳税额超过1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按照对应年度企业对区经济发展实际贡献情况给予100%补贴。第八条增资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新增实收资本100O万元(含)以上的,保险机构补贴1%,保险中介机构补贴5%,最高不超过100O万元第九条升级补贴。保险机构由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升级为二级分
6、支机构,且当年纳税额达到100O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普通保险代理机构升级为全国性保险代理机构的,一次性补贴200万元。第十条搬迁补贴。对年纳税额达到500万元,因业务不断扩大需区内搬迁的,保险机构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和其他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按照购买或租赁的面积给予搬迁补贴,其中:新购买或租赁面积不超过原办公面积的部分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超过原办公面积部分给予1500元/平方米补贴。其中,保险机构总部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0平方米;其他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物业补贴和搬迁补贴,5年内不得重复申领。第四章保险行业人才扶持措施第十一条高端保险人才补贴。按照
7、XX市高端金融人才引进培育办法(试行)(佛府办(2017)11号),对符合条件的高端保险人才给予补贴:(一)领军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30万元,地区补贴40万元,住房补助30万元。(二)高级管理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15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住房补助15万元。(三)高级专业人才每年可享受行业专项津贴5万元,住房补助5万元。(四)高端保险人才所在机构当年缴税且实际入库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奖励其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100万元;同比增加5000万元,奖励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人员合计50万元。单个保险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上限为500万元。激励扶持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承担。第十二条保险
8、人才收入补贴。(一)收入补贴。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当年纳税额达到500万且实现正增长的,对年缴纳个税达到5万的从业人员,按其上一年度收入所得额(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的5%给予补贴。保险经纪人和代理人折半给予补贴。年度收入以所在金融机构向税务部门为其申报的个人收入为准。保险中介机构享受经营补贴当年,除公司高管外,其他员工不再享受收入补贴。(二)购房补贴。在获得收入补贴当年在XX区新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购房补贴。同一自然人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已享受安家补贴中新购商品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此购房补贴。第十三条鼓励保险人才在扎根XX发展。在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就职、具有本科及以上
9、学历的保险人才,可按有关政策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可按政策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保险机构三级及以上分支机构、实缴资本达到100o万元的保险中介机构高管,可按政策优先安排入住专家公寓。第十四条XX市高端金融人才、当年获得收入补贴的金融人才,其子女在XX区没有公办学位的,申请就读我区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优先安排入学。第十五条人才培训机构补贴。鼓励和支持大型保险机构、大学院校和有关部门在XX区设立面向社会的全省和全国保险培训基地、保险职业学院和研究机构,省级、全国级培训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开办补贴。重点项目可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审批。第五章鼓励
10、创新扶持举措第十六条金融发展创新团队补贴。按照XX市XX区扶持金融产业发展办法(2017年修订)精神,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可参与评选XX区金融发展创新团队,其中AAA级团队补贴100万元;AA级团队补贴50万元;A级团队补贴20万元。补贴资金用于奖励该机构高管团队。第十七条保险创新项目补贴。鼓励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推动重大保险改革、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项目落地XX,服务金融改革创新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保险创新项目,每个项目补贴20万元,用于奖励该机构创新项目管理团队。具体评选办法或细则另行制订。第六章发放办法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相关补贴条件的保险机构和
11、中介机构,由所在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后报各镇(街道)经科部门初审,由各镇(街道)经科部门报区金融办汇总,区金融办统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行业协会申请补贴可直接报区金融办初审。开办补贴、物业补贴、搬迁补贴、增资补贴和升级补贴,可在符合申领条件时申请。第十九条申请补贴的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注册地址、纳税地点和实际办公地点需在XX区,须承诺在XX区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减少实际投资,将注册地迁出XX区或取消汇总纳税,降低机构级别,否则须全额退还所申请的补贴(金融人才补贴除外)。第二十条享受自建、购买或租用补贴的办公场所,只能作本单位办公使用,且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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