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docx
《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docx(13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开展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运营管理工作,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
2、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第三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二)深化与国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三)开展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的专利技术,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六)深化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
3、措;(七)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前沿技术、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促进科技成果双向转移转化。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支持其中在未来产业发展中具备形成竞争优势的产业技术领域布局建设若干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第二章体制机制第五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第六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和运行中应联合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建或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紧密合作的创新网络。第七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社
4、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第八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市级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第九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和创业的积极性。第十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
5、。第三章布局组建第十一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有支撑、国家关键技术攻关有需求的特定产业领域。第十二条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充分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第十三条拟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三)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
6、的产业创新平台;(四)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五)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第十四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结合相关产业规划和重大工程实施,按照“需求对接、市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申报通知,由组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编制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1),经所在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市发展改革
7、委择优批复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第四章支持政策第十六条经批复完成组建的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需要资金支持的,可按照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相关规定,根据当年发布的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提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申报并编制天津市产业创新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2),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区内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经专家评审后,择优遴选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第十七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
8、的,按照要求给予地方资金配套支持。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及监管,制定并发布相关支持政策。区发展改革委是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及其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管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第十九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应按照组建方案及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方案所明确的内容和进度要求按时完成组建和项目建设,合法、规范使用补助资金,配合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应于每年年初向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条主管部门要做好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每年年初向市发展改革委报
9、送市级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运行情况。第二十一条市级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开展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二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市发展改革委将对该市级产业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收回相关补助资金,记入其实施主体单位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功能和任务重大调整等情况,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命名统一为:“天津市XX产业创新中心工第二十五条本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天津市 产业 创新 中心 建设 工作 指引 试行
![提示](https://www.desk33.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5844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