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数据资产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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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数据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数据是学校重要的无形资产和战略资源,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畴,实现数据的统一管控,规范数据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率,为学校数据分析及应用提供安全、完整、统一的数据服务。第二条本办法中涉及的数据资产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医疗、管理与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并以信息化形式保存或记录的各类数据资产的总称,包括但不仅限于文本、数据库、网页、图形图像、多媒体文件等。第三条数据资产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部门产生、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建设、结合业务部门审批、各部门使用。第四条数据资产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范原则。信息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
2、应符合学校制定的学院数字化校园管理信息规范(试行)和信息系统所要求的特定数据标准。(二)数据共享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涉密数据外,其它数据原则上允许各部门(单位)在其业务和管理范围内共享,并纳入学校数据中心统一存储、传输、检索、应用与分析。(三)依法使用原则。对数据资产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产主体的合法权益。(四)全程管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管控体系。相关部门对所管理的数据有把关质量的责任,应定期检查、梳理业务范围内所负责的数据,确保数据质量。重点把好数据采集的关,确保信息系统数据真实、准确、
3、完整、及时。(五)定期考评原则。相关部门对其权限范围内所负责的数据管理工作要进行定期的管理考评。第五条数据资产建设与管理要实现以下目标:(一)确保数据资产完整准确。建立数据资产的产生和采集机制,按照部门要求和规范建立数据资产交换和质量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二)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产的分类分级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产更改可追溯;根据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做好数据资产保密工作。(三)确保数据资产充分共享。建立数据资产一次产生、采集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建立数据交换体系,明确数据资源的产生部门和使用部门,确保一次产生
4、、采集的数据可供多方使用。(四)确保数据资产使用规范。规范数据的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辅助管理与决策。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学院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数据资产建设与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学校数据治理及应用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审核确定数据治理工作的各项相关制度、标准及工作流程。第七条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和修订数据标准,评估数据质量,协调推进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做好全校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与服务,建设专业化存储、数据共享服务和大数据分析技术平台,协助各部门(单位)完善内部数据管理,为数据资产的
5、深度利用与服务提供技术保障。第八条各部门(单位)须成立各自的数据治理及应用建设工作小组,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指定数据管理员。工作小组对本部门(单位)数据资产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针对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实际情况,与信息技术与网络管理中心共同制订和修订数据标准,采集维护数据内容,审批数据使用,推进数据共享,确保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使用学校建设的技术平台做好本部门数据资产的开发、利用与服务工作。第三章数据产生与运维第九条数据产生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部门(单位)或个人通过手工输入、文件导入、信息系统生产及物联网设施采集等方式产生数据。凡属于数据中心可以获取的数据,原则上不得重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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