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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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更好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2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I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社会救助,需做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的对象或家庭,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临时救助(急等。I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经济状况指救助申
2、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家庭收入、财产和刚性支出状况。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等,符合以“单人户”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其收入和财产以申请人个人为单位计算。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认定是指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信息核对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救助家庭申请或动态管理之日前12个月时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分析、评价估量的活动。I第五条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工作依照申请家庭有效授权和委托单位合法委托开展,以定性定量相结合方式统筹分析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以信息化手段为主,全面、客观、公正、高效评估社会救助家庭实际I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家庭
3、经济状况核对评估,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评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办申请受理、信息录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事项,并结合信息化核对结果、实地调查等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评估。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入户邻里访问等工作。第二章评估对象和程序第七条评估对象是指社会救助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I需要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收入的,应当对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下列人员不计
4、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I(二)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三)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I(四)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但能够提供登报寻人启事、公安部门出具的立案通知书、邻里走访情况等材料证明连续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与家庭失去联系(参照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失联认定程序)的人员;I(五)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监外执行人员、缓刑执行人员除外);第八条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填写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需要计算赡养(扶养、抚养)费收
5、入的,社会救助申请人应当主动提交非共同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已婚的,应当提交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宁夏社会救助申请及核对授权书。I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家庭成员,可以提交户口簿、护照等公安部门发放、认可的有效身份证件明原件。I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申请及授权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开展实地调查,使用信息系统采集信息,收集有关单位证明、缴费凭证、疾病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填写宁夏困难群众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
6、,并同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实地调查。II前款所列证明材料,可通过信息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应予以简化,不得要求申请对象重复提交。第十条县级以上核对机构结合信息化核对结果、实地调查情况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评估,并结合专项救助业务需求,及时向有关单位反馈评估内容及评估结果。第三章家庭收入及认定标准第十一条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等。具体核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收入,一般按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家庭可支配
7、收入计算。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I(二)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定,依据个人提供的收入、财产、支出证明和家庭经济核对系统的核对结果、实地调查结果综合印证认定。同一收入事项的信息存在差异的,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申报收入高于推算的,以申报为准。申请人对同一收入事项的信息存在异议的,申请人应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由社会救助受理部门通过调查、核第十二条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得到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
8、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社会服务业和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等新兴行业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
9、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I(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赡养(扶养、抚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征地补偿费、政策性生活补贴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B第十三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及政府给予特殊照顾的其他人员所享受的抚恤及特殊照顾
10、待遇。包括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等,见义勇为人员(含家属)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补贴等,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的定期补助金,义务奖励金等;I(二)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金和荣誉津贴。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I(三)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及给予的有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在校(本科及以下)学生获得的助学金、
11、困难补助金,医疗救助的补助费用,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廉租住房补贴,慰问款物等;(四)参加短期(3个月以内)公益性劳动所得;(五)残疾人有关津贴、补贴和企业职工病残津贴;(六)政策性农业种植、养殖补贴;I(七)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获得的安置补偿款本金(直至新建或新购房止)。第十四条工资性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I(一)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主要依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信息查询结果、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凭证或银行发放记录计算收入,也可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查询或扣缴单位提供的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认定;(二)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男50周岁(不
12、含)、女40周岁(不含)以下,具备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按照三种方式确定,外出务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常住地灵活就业的,参照本地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难以确定务工地区的,以常住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三)最低工资标准按人社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同行业平均收入按统计调查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社会保障支出按人社部门规定的内容确定;(四)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但未实现就业的,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就业服务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I笫十五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非在职人员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材料。mmm
13、(一)患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人员的,应提供相关诊断证明;I(二)属于重度残疾的(包含精神、智力三、四级残疾),应提供有效残疾人证;I(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相应的鉴定报告;(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情况及材料。笫十六条经营净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一)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推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推算;(二)养殖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推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去年同行业平均产量推算;(三)在计算申请家庭种植、养殖收入
14、时,应扣除必要的种植养殖成本,其中,种植业的成本原则上按照收入的50%扣除,养殖业的成本原则上按照收入的70%扣除;(四)经营企业的(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企业实际净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五)合伙经办企业的,以实际收入认定;I(六)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折旧年限平均计算。第十七条财产净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一)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I(
15、二)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I(三)彩票收益及其偶然所得收益应扣除税后计算;I(四)非唯一住房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金等,扣除购买安置房(含必要的装修费用)等部分,其剩余费用,按照家庭人口逐月分摊计算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一般不予获得救助。如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因残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安置费和补偿金提前用完的,生活确有困难,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可视情予以纳入保障范围。第十八条转移净收入按照以下标准核定:(一)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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