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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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原则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我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指导、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对药材来源、生产质量管理、销售流向实行全过程追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药监药注2020)27号),着力规范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实现中
2、药饮片“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推动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基本原则(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是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有追溯义务。以宁夏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为主体,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和查询,建成中药饮片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链条。(二)部门监督指导。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规与技术标准,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追溯系统。(三)分类分步实施。根据统一的信息化追溯标准,结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中
3、药饮片生产企业可以自建信息化追溯系统,也可以选择第三方技术机构建设的信息化追溯系统。同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按照分环节、分品种推进的原则,逐步推进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四)信息互联互通。追溯体系建设应采用统一标准和规范,通过统一的模块、数据采集格式和内容、接口规范等,实现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系统与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药品追溯模块的数据互通。(五)数据安全可靠。保证药品追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防篡改和可追溯。药品追溯数据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应明确专职部门及人员负责药品追溯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三、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
4、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含配方颗粒,下同)的药材来源、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信息化追溯,规定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及相关参与方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本指导原则所指追溯体系主要包括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追溯系统和宁夏药品智慧监管平台药品追溯模块。四、基本要求(一)信息化技术要求。1 .标准方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应当符合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2号)等信息化技术要求。2 .功能方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追溯
5、系统应包含采集、存储和共享中药饮片在生产、流通及使用全过程中信息追溯的功能,系统应包含企业追溯数据获取、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智能预警、召回管理,并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数据交换技术标准,逐步实现与区内、区外、国家平台的对接。3 .环节方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建立中药饮片追溯系统或者在已有追溯系统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规范,保证中药饮片来源、炮制、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鼓励有条件企业建立全环节追溯机制,联动上游中药材种植、下游中药饮片销售和使用环节,有效引导上、下游企业共同推动中药饮片追溯体系建设。4 .人员方面。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组建中药饮片追溯系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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