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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科技副总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副总项目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科技人才服务山西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副总是指从省内外高校(包括高职院校,下同)、科研院所等单位选聘到省内企业兼任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技术副总、研发副总、技术总监、研发总监、技术中心主任、研发中心主任、首席科学家等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第三条科技副总选聘工作坚持按需选聘、双向选择、协同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一)制定管理制度和创新工作机制;(二
2、)征集企业技术需求和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科技副总意见建议等;(三)组织实施科技副总项目申报、选聘对接、培训交流、监督考核、典型案例征集和经验推广等工作。第五条申报企业职责(一)承担聘任科技副总主体责任,与科技副总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任务、报酬、奖励、成果归属及开发权益等具体责任权利;(二)为科技副总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生活和安全保障,积极与其所在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各种科研合作;(三)向科技副总提出技术需求和意见建议,并对其科技服务成效做出合理评价。评价结果报省科技厅,作为科技副总任职期满后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条高校和科研院所职责(一)组织推荐本单位科研
3、人员申报科技副总项目,对推荐人员思想政治素质、道德作风和科研诚信进行严格把关;(二)负责本单位科技副总项目的政策兑现、监督管理、考核奖惩,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其有时间、有精力参与企业工作;(三)加强本单位科技副总培养培训,提升科技副总服务企业创新能力,收集先进典型案例,并及时报送省科技厅。第七条科技副总职责(一)帮助企业制定创新发展规划,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产业布局等提供咨询服务;(二)帮助企业针对关键技术难题开展联合科研攻关,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研成果在企业转化落地;(三)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四)开展政策宣讲和技术培训,帮助企业培养技术
4、人才,推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第三章遴选条件第八条申报人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优良的作风学风;(二)身心健康,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所在单位为国内高校和科研院所;(四)申报人已入选省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优先支持(人才计划支持期内的不得申报)。第九条申报企业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应为山西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企业(不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创办、入股的企业);(二)重点支持我省重点产业链链主和链核企业,特色产业镇相关核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
5、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法人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等;(三)申报企业与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已签订合作协议。第四章选聘程序第十条选聘程序(一)省科技厅印发申报通知,向省内企业征集科技副总岗位需求;(二)省科技厅汇总、审核企业科技副总岗位需求,向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发布;(三)相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科技副总项目,申报人经派出单位同意后向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同1人才限报1家企业);(四)企业、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首个聘期不低于1年,续签聘期可自行商定;(五)由企业牵头,联合申报人向省科技厅递交申报材料;(
6、六)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经厅党组会研究确定入选名单。第五章支持政策第十一条科技副总在企业兼职期间,所任职务不占企业领导职数或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在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企业员工享有同等权益,享受企业同职级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企业可按劳务费方式发放相关报酬,不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第十二条科技副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申报省级人才计划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技副总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省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柔性引进人才相关优惠政策和各项支持举措。第十三条科技副总任职期间与企业签订“五技合同”(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且企业投入高校、科研院
7、所IOo万元以上合作经费,开展前沿技术研究、重点产业核心技术攻关、特色产业研究的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择优支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省科技合作交流专项、成果转化专项项目择优支持。第十四条鼓励聘任企业、科技副总及其所在单位联合申报共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支持聘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十五条科技副总帮助企业引进和培育科技人才,加强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设,择优纳入省科技创新人才团队专项项目管理,并给予相应资助。第十六条高校和科研院所对科技副总在企业服务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应作为绩效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第六章管理考核第十七条科技副总任职期满后,由省科技厅组织考核验收和绩效评估,可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对企业的考核,重点考核合作协议、科研条件、工作环境、平台支持等落实情况;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考核,重点考核支持选聘人才开展工作情况;对科技副总的考核,重点考核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平台搭建、人才引育等完成情况。企业与科技副总共同编写山西省科技副总项目总结报告,并附相关印证材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第十九条聘期内科技副总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由企业向省科技厅报告,视情况可解聘其科技副总职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8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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