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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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快成果产业化进程,助力产业振兴,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功能定位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是以高校、科研院所现有科研为基础,以企业出题、高校院所答题为合作模式,以通过成果就地转化推动产业振兴为目标,双方共同建立的产学研合作联合体。二、组建形式(一)以契约形式,省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建设的机构。(二)以实体形式,省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以新型研发机构为目标合作建设的机构。三、备案条件(一)企业生产领域应属于我省产业振兴确定的重点领域。(二)企业应具有一定科技投入能力。企业已注册的实缴
2、资本应超过合作项目的资金额度。企业原则上应为四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三)双方合作项目额度应在200万元以上,且企业先期投入不少于50万元启动资金。(四)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应在合作领域具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稳定的核心技术团队,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五)双方应签署实质性合作协议,建立市场化的开放合作机制。鼓励省内同行业(领域)企业与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开展多种形式合作,共同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四、备案管理(一)企业提出备案申请。企业向所在市(地)科技局提交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备案申请表(附件1)和xx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建设方案(附
3、件2)。(二)市(地)科技局初审。市(地)科技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备案条件的,由市(地)科技局报送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复核。业务处室对市(地)科技局的推荐材料进行业务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通过业务审查的研究中心(院),由牵头处室统一提交厅会议审议、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予以备案。(四)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于连续2年未提交年度报告的,取消备案资格。五、运行机制(一)合作双方应在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开展合作。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合同执行期。合同到期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期申请。(二)产业技术研究中心(院)实行项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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